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 90 萬元。甲有妻乙、長子丙、次子丁。丁之配偶為戊,丁、戊之間育有一女己。設乙、丁均拋棄繼承,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 A 丙繼承 45 萬元,戊繼承 22.5 萬元,己繼承 22.5 萬元
- B 丙繼承 45 萬元,己繼承 45 萬元
- C 丙繼承 60 萬元,己繼承 30 萬元
- D 丙繼承 9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規定某人可以「代位」繼承原本屬於父母的份額時,通常是因為父母『無法』繼承(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還是因為父母『主動拒絕』繼承?這兩者在法律規範的意旨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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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繼承編中關於「拋棄繼承(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的複雜規則!這題考驗的是當多位繼承人同時拋棄時,遺產應如何流轉的法律邏輯,你能排除選項干擾,足見基礎非常紮實。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辨析
首先,本題最核心的陷阱在於「代位繼承(succession by representation)」的適用前提。依據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僅限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之情形;然而本題次子丁是主動拋棄繼承,其女己並不產生代位繼承權。依據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餘同為繼承人之人(即丙與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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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適用於1、繼承前die 2、喪失繼承權(有哪些情形?)
那甚麼情形下會要在往下算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