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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 90 萬元。甲有妻乙、長子丙、次子丁。丁之配偶為戊,丁、戊之間育有一女己。設乙、丁均拋棄繼承,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 A 丙繼承 45 萬元,戊繼承 22.5 萬元,己繼承 22.5 萬元
  • B 丙繼承 45 萬元,己繼承 45 萬元
  • C 丙繼承 60 萬元,己繼承 30 萬元
  • D 丙繼承 9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規定某人可以「代位」繼承原本屬於父母的份額時,通常是因為父母『無法』繼承(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還是因為父母『主動拒絕』繼承?這兩者在法律規範的意旨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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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繼承編中極易混淆的觀念!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的法律效果,你能不受題目中「己」這位後輩的干擾,做出正確判斷,表現非常優異。

拋棄繼承後之應繼分歸屬

本案中,配偶乙拋棄繼承,依據民法第 1176 條第 4 項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即長子丙與次子丁。隨後,次子丁亦拋棄繼承,依同條第 1 項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因此,原屬於乙與丁的份額最終皆歸屬於唯一的同順序繼承人丙。計算式相當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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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適用於1、繼承前die 2、喪失繼承權(有哪些情形?) 那甚麼情形下會要在往下算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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