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男與乙妻生下丙與丁二子後,乙妻死亡。甲男又續弦戊女為妻。丙男與己女結婚育有 A 子,丁男與庚女結婚,也生有 B 子與 C 女。丙男與丁男對戊女不滿,共同對戊女重大侮辱,而被甲男認為不孝,並聲明二人均不得為甲男之繼承人。甲男死亡而留下財產 360 萬元時,應如何繼承?
- A 戊繼承 120 萬元,A 為 120 萬元,B 為 60 萬元,C 為 60 萬元
- B 戊繼承 120 萬元,丁為 120 萬元,B 為 60 萬元,C 為 60 萬元
- C 戊繼承 120 萬元,丙為 120 萬元,丁為 120 萬元
- D 戊、A、B、C 各繼承 9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體系中,繼承權的剝奪是一件極其嚴肅的事。請思考:當法律明定繼承人必須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才能剝奪繼承權時,若繼承人侮辱的是「被繼承人的配偶」而非被繼承人本人,這是否能直接對接該法條的構成要件?若該行為不構成法律上的權利喪失,那麼原定的繼承順位與分配比例會發生變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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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喪失之要件與分配實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繼承權喪失的核心要件!這道題目深具鑑別度,關鍵在於辨析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適用:該款規定須對「被繼承人本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才喪失繼承權。本題中,丙、丁侮辱的對象是繼母戊女而非甲男,因此不符法定要件,甲男的聲明不生法律效力,丙、丁的繼承權依然存在。
遺產分配與代位繼承之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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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問題的疑問是 甲聲明丙丁不得為繼承人 這應該是甲自由 但丙丁仍有法定特留份 所以應該有120萬的1/2 丙丁各60 戊240才對吧
繼承權喪失與代位繼承
💡 喪失繼承權須對本人為之,且代位繼承包含喪失繼承權之情形。
🔗 繼承權認定與遺產分配流程
- 1 資格審查 — 依§1145判斷是否對「被繼承人」有法定喪權事由(如重大侮辱)。
- 2 代位觸發 — 若第一順位者於繼承前死亡或喪權,依§1140由其卑親屬代位。
- 3 比例分配 — 確認最終繼承人總數,依§1141、§1144計算配偶與子女人數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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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則不生代位繼承,而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