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男與乙妻生下丙與丁二子後,乙妻死亡。甲男又續弦戊女為妻。丙男與己女結婚育有 A 子,丁男與庚女結婚,也生有 B 子與 C 女。丙男與丁男對戊女不滿,共同對戊女重大侮辱,而被甲男認為不孝,並聲明二人均不得為甲男之繼承人。甲男死亡而留下財產 360 萬元時,應如何繼承?
- A 戊繼承 120 萬元,A 為 120 萬元,B 為 60 萬元,C 為 60 萬元
- B 戊繼承 120 萬元,丁為 120 萬元,B 為 60 萬元,C 為 60 萬元
- C 戊繼承 120 萬元,丙為 120 萬元,丁為 120 萬元
- D 戊、A、B、C 各繼承 9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體系中,繼承權的剝奪是一件極其嚴肅的事。請思考:當法律明定繼承人必須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才能剝奪繼承權時,若繼承人侮辱的是「被繼承人的配偶」而非被繼承人本人,這是否能直接對接該法條的構成要件?若該行為不構成法律上的權利喪失,那麼原定的繼承順位與分配比例會發生變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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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繼承權喪失的細緻之處!
恭喜你答對了!這份答案展現了你對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中「繼承權喪失」要件非常紮實的理解。
- 法律的核心精神:還記得我們強調的嗎?法律對於繼承權的剝奪是非常審慎的,必須是對「被繼承人」本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並且被繼承人明確表示。在我們的案例中,丙、丁雖然對「戊女(繼母)」有所不敬,但這並非直接針對「甲男(被繼承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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