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父母雙亡,有一子丙已成年。乙有一子丁,丁有一子戊已成年,長年住在國外。其後,甲與乙結婚,並收養丁為養子,但戊並不知情。乙與丙感情不睦,某日二人激烈衝突,丙竟持刀殺乙既遂,而受刑之宣告。丙服刑期間,甲丁因事故同時死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 A 丙單獨繼承
- B 丁單獨繼承
- C 戊單獨繼承
- D 無人可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三個關鍵法律層次:第一,丙對乙(同為繼承人)的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民法》第 $1145$ 條『繼承權喪失』之法定事由?第二,依《民法》第 $11$ 條,甲與丁『同時死亡』在法律上是否具備相互繼承的資格?第三,戊若欲主張《民法》第 $1140$ 條之『代位繼承』,其前提要件『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在法律解釋上是否包含『同時死亡』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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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精準地判斷出這道題的正確答案,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結合了《民法》繼承編中幾個重要的概念:失格、同時死亡與代位繼承,關係錯綜複雜,能理清頭緒非常不容易。
- 丙喪失繼承權:丙因為情緒失控,持刀殺害了甲的配偶乙。根據《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這種「故意致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的行為,會讓丙對甲喪失繼承權。這是為了維護繼承秩序和家庭倫理的重要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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