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父母雙亡,有一子丙已成年。乙有一子丁,丁有一子戊已成年,長年住在國外。其後,甲與乙結婚,並收養丁為養子,但戊並不知情。乙與丙感情不睦,某日二人激烈衝突,丙竟持刀殺乙既遂,而受刑之宣告。丙服刑期間,甲丁因事故同時死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 A 丙單獨繼承
  • B 丁單獨繼承
  • C 戊單獨繼承
  • D 無人可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三個關鍵法律層次:第一,丙對乙(同為繼承人)的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民法》第 $1145$ 條『繼承權喪失』之法定事由?第二,依《民法》第 $11$ 條,甲與丁『同時死亡』在法律上是否具備相互繼承的資格?第三,戊若欲主張《民法》第 $1140$ 條之『代位繼承』,其前提要件『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在法律解釋上是否包含『同時死亡』之情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遺產繼承分析——哆啦 A 夢的課後輔導

(咬下一口銅鑼燒,滿足地嚼著)太好了!這題你答對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真不愧是我教出來的,不過還是要碎碎念一下,法律邏輯要記清楚喔,要是沒搞懂,我就只好拿出「如果電話亭」來幫你了! 這題的答案是無人可繼承,解析如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丙跟乙有沒有血緣關係 殺他為什麼會喪失繼承有法條嗎
戊不能代位丁繼承嗎
📝 繼承權喪失與收養效力
💡 故意殺害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且收養效力不及於已成年子女。
  •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應繼承人乙於死者,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
  • 依民法第11條,甲丁同時死亡互不繼承,故丁無法繼承甲之遺產。
  • 依民法第1077條第4項,收養之效力原則上不及於被收養人收養前已成年之子女。
  • 戊與甲無法律上直系卑親屬關係,不具備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資格。
🧠 記憶技巧:殺害應繼繼承人必失權;同時死亡不互傳;收養前成年不入戶。
⚠️ 常見陷阱:易忽略民法第1145條失權對象包含「應繼承人」,且誤認收養效力自動及於被收養人所有子女。
代位繼承之要件 無人承認之繼承 同時死亡之推定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繼承編總論與遺產繼承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