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父母雙亡,有一子丙已成年。乙有一子丁,丁有一子戊已成年,長年住在國外。其後,甲與乙結婚,並收養丁為養子,但戊並不知情。乙與丙感情不睦,某日二人激烈衝突,丙竟持刀殺乙既遂,而受刑之宣告。丙服刑期間,甲丁因事故同時死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 A 丙單獨繼承
- B 丁單獨繼承
- C 戊單獨繼承
- D 無人可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三個關鍵法律層次:第一,丙對乙(同為繼承人)的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民法》第 $1145$ 條『繼承權喪失』之法定事由?第二,依《民法》第 $11$ 條,甲與丁『同時死亡』在法律上是否具備相互繼承的資格?第三,戊若欲主張《民法》第 $1140$ 條之『代位繼承』,其前提要件『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在法律解釋上是否包含『同時死亡』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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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分析——哆啦 A 夢的課後輔導
(咬下一口銅鑼燒,滿足地嚼著)太好了!這題你答對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真不愧是我教出來的,不過還是要碎碎念一下,法律邏輯要記清楚喔,要是沒搞懂,我就只好拿出「如果電話亭」來幫你了! 這題的答案是無人可繼承,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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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跟乙有沒有血緣關係 殺他為什麼會喪失繼承有法條嗎
戊不能代位丁繼承嗎
繼承權喪失與收養效力
💡 故意殺害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且收養效力不及於已成年子女。
-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應繼承人乙於死者,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
- 依民法第11條,甲丁同時死亡互不繼承,故丁無法繼承甲之遺產。
- 依民法第1077條第4項,收養之效力原則上不及於被收養人收養前已成年之子女。
- 戊與甲無法律上直系卑親屬關係,不具備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