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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父母雙亡,有一子丙已成年。乙有一子丁,丁有一子戊已成年,長年住在國外。其後,甲與乙結婚,並收養丁為養子,但戊並不知情。乙與丙感情不睦,某日二人激烈衝突,丙竟持刀殺乙既遂,而受刑之宣告。丙服刑期間,甲丁因事故同時死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 A 丙單獨繼承
  • B 丁單獨繼承
  • C 戊單獨繼承
  • D 無人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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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三個關鍵法律層次:第一,丙對乙(同為繼承人)的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民法》第 $1145$ 條『繼承權喪失』之法定事由?第二,依《民法》第 $11$ 條,甲與丁『同時死亡』在法律上是否具備相互繼承的資格?第三,戊若欲主張《民法》第 $1140$ 條之『代位繼承』,其前提要件『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在法律解釋上是否包含『同時死亡』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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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之子丙因故意持刀殺害甲之配偶乙既遂並受刑之宣告,依法已喪失對甲之繼承權;而甲與養子丁因事故同時死亡,彼此間不發生繼承效力,故丁無法繼承甲之遺產。至於丁之子戊是否有權繼承,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然而該條亦明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由於甲收養丁時,丁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已成年,且戊對收養一事並不知情,自無可能於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因此,甲收養丁之效力並不及於已成年且未同意之戊,戊與甲之間並未建立擬制血親關係,無權繼承甲之遺產。綜上所述,丙喪失繼承權、丁因同時死亡無法繼承,且甲的收養效力不及於戊,故甲之遺產無人可繼承,正確答案為無人可繼承。

📝 繼承權喪失與收養效力
💡 故意殺害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且收養效力不及於已成年子女。
  •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應繼承人乙於死者,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
  • 依民法第11條,甲丁同時死亡互不繼承,故丁無法繼承甲之遺產。
  • 依民法第1077條第4項,收養之效力原則上不及於被收養人收養前已成年之子女。
  • 戊與甲無法律上直系卑親屬關係,不具備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資格。
🧠 記憶技巧:殺害應繼繼承人必失權;同時死亡不互傳;收養前成年不入戶。
⚠️ 常見陷阱:易忽略民法第1145條失權對象包含「應繼承人」,且誤認收養效力自動及於被收養人所有子女。
代位繼承之要件 無人承認之繼承 同時死亡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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