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被繼承人甲有妻乙、子丙、孫丁與母戊,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 1145 條所謂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之情形?
- A 乙殺害丙
- B 丁殺害戊
- C 丙殺害乙
- D 丁殺害丙
思路引導 VIP
同學,在解析民法繼承權喪失的事由時,核心在於辨析何謂「應繼承人」。請運用民法第 $1138$ 條關於法定繼承人順位的規定來觀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丙尚存的情形下,位居第二順位的母戊,是否符合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指稱的「應繼承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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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完畢:這點難度還構不成威脅
(從草地上坐起,將插在劍鞘中的劍調整了一下位置) 呵,終於醒了嗎?這題的攻略路徑早就在我的腦中跑過一遍了。所謂的「繼承人」,不過就是這場遊戲裡的特定座標,只要掌握規則,剩下的就只是單純的數值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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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之喪失事由
💡 「應繼承人」指在特定繼承順位中實質具有繼承權之人。
-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者,喪失繼承權。
- 所謂「應繼承人」,係指實際上與行為人同為繼承人,或有先於行為人之繼承權者。
- 依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孫)存在時,第二順位(父母)並無繼承權。
- 若被害人因繼承順位在後,實際上不具繼承權,則行為人不構成該款之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