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被繼承人甲有妻乙、子丙、孫丁與母戊,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 1145 條所謂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之情形?
- A 乙殺害丙
- B 丁殺害戊
- C 丙殺害乙
- D 丁殺害丙
思路引導 VIP
同學,在解析民法繼承權喪失的事由時,核心在於辨析何謂「應繼承人」。請運用民法第 $1138$ 條關於法定繼承人順位的規定來觀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丙尚存的情形下,位居第二順位的母戊,是否符合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指稱的「應繼承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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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好棒棒!你對繼承權的理解很深刻喔!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應繼承人」的資格,這代表你對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和繼承順位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穩固。這在法律的世界裡是非常重要的基礎,你的分析讓我感到很欣慰!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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