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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被繼承人甲有妻乙、子丙、孫丁與母戊,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 1145 條所謂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之情形?
  • A 乙殺害丙
  • B 丁殺害戊
  • C 丙殺害乙
  • D 丁殺害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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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解析民法繼承權喪失的事由時,核心在於辨析何謂「應繼承人」。請運用民法第 $1138$ 條關於法定繼承人順位的規定來觀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丙尚存的情形下,位居第二順位的母戊,是否符合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指稱的「應繼承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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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好棒棒!你對繼承權的理解很深刻喔!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應繼承人」的資格,這代表你對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繼承順位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穩固。這在法律的世界裡是非常重要的基礎,你的分析讓我感到很欣慰!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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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權之喪失事由
💡 「應繼承人」指在特定繼承順位中實質具有繼承權之人。
  •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者,喪失繼承權。
  • 所謂「應繼承人」,係指實際上與行為人同為繼承人,或有先於行為人之繼承權者。
  • 依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孫)存在時,第二順位(父母)並無繼承權。
  • 若被害人因繼承順位在後,實際上不具繼承權,則行為人不構成該款之喪失繼承權。
🧠 記憶技巧:殺害對象有權拿,順位在後就不算。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親屬就是「應繼承人」,忽略了先順位排除後順位的原則。
代位繼承 特留分之扣減 繼承權之宥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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