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立遺囑載明乙、丙為共同受遺贈人,均分甲之銀行存款 100 萬元,若其中一人先死亡時,由另一人承受該 100 萬元。某日,乙、丙吵架,乙竟持刀殺丙致死而受刑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因甲之宥恕而得承受該 100 萬元之遺贈
- B 由甲之繼承人取得該 100 萬元
- C 由丙之繼承人取得該 100 萬元
- D 由乙與丙之繼承人共同取得該 1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遺囑人原本打算將財產贈與特定人,但這筆贈與最終因為法定原因(如受贈人失格或死亡)而無法送達這些特定人手中,且遺囑中沒有其他備案時,這筆「原本屬於遺產一部分」的財產,在法理邏輯上應該回歸到什麼狀態?誰才是法律上最後的權利承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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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遺贈權喪失與遺贈失效的連鎖關係,這代表你對民法「遺囑」與「繼承權喪失」的條文應用已具備實務分析的層次。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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