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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立遺囑載明乙、丙為共同受遺贈人,均分甲之銀行存款 100 萬元,若其中一人先死亡時,由另一人承受該 100 萬元。某日,乙、丙吵架,乙竟持刀殺丙致死而受刑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因甲之宥恕而得承受該 100 萬元之遺贈
  • B 由甲之繼承人取得該 100 萬元
  • C 由丙之繼承人取得該 100 萬元
  • D 由乙與丙之繼承人共同取得該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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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拆解這個案件:乙殺了丙被判刑,這對乙的受遺贈權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這種「故意殺人」的行為,法律上有允許被繼承人「原諒(宥恕)」的空間嗎?另外,丙在遺囑生效(甲死亡)前就過世了,給丙的遺贈還算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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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受遺贈權與遺贈失效之法律效果

同學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於《民法》繼承編中遺贈效力的消滅與財產歸屬,具備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反映了你具備處理複雜法律法律關係的能力,判斷非常敏銳。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受遺贈權喪失遺贈失效的連鎖反應。首先,乙殺害共同受遺贈人丙並受刑之宣告,依民法第 1188 條準用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乙已喪失受遺贈權;且依第 1145 條第 2 項規定,故意致人於死(第 1 款)並不適用「宥恕(pardon)」,故乙無法主張因甲原諒而恢復權利。其次,丙於遺囑發生效力(甲死亡)前死亡,依民法第 1201 條規定,該遺贈對丙不生效力;由於「代位繼承(representation)」僅限於繼承人(第 1140 條),不適用於受遺贈人,故丙之繼承人亦無權取得。最後,當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或先於遺贈人死亡導致遺贈失其效力時,依據民法第 1208 條關於遺贈無效或拋棄時遺贈財產仍屬遺產之規定,並類推其法理及遺產處分原則,該 100 萬元仍屬於甲之遺產,應由甲之繼承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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