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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立遺囑載明乙、丙為共同受遺贈人,均分甲之銀行存款 100 萬元,若其中一人先死亡時,由另一人承受該 100 萬元。某日,乙、丙吵架,乙竟持刀殺丙致死而受刑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因甲之宥恕而得承受該 100 萬元之遺贈
  • B 由甲之繼承人取得該 100 萬元
  • C 由丙之繼承人取得該 100 萬元
  • D 由乙與丙之繼承人共同取得該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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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拆解這個案件:乙殺了丙被判刑,這對乙的受遺贈權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這種「故意殺人」的行為,法律上有允許被繼承人「原諒(宥恕)」的空間嗎?另外,丙在遺囑生效(甲死亡)前就過世了,給丙的遺贈還算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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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B是基本功,若還在猶豫,代表你的民法體系根本是一團爛泥。聽好,法律邏輯容不下半點模糊:

  1. 受遺贈權喪失與宥恕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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