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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甲乙為夫妻,並育有丙丁兩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依據甲之遺囑內容,遺產中 900 萬元已遺贈給好友戊,乙丙丁則各得 100 萬元。乙丙丁以甲之繼承人身分,各得向戊請求多少錢?
  • A 乙 1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100 萬元
  • B 乙 150 萬元,丙 150 萬元,丁 150 萬元
  • C 乙 200 萬元,丙 200 萬元,丁 200 萬元
  • D 乙 250 萬元,丙 250 萬元,丁 2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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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本題時,請先回想《民法》繼承編中保障繼承人權益的「特留分」制度。首先,當配偶乙與子女丙、丁共同繼承時,三人的法定「應繼分」比例分別是多少?其次,對於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而言,法律規定的「特留分」比例又是其應繼分的幾分之幾?最後,請試著計算:若依法律底線算出的單人特留分金額($1,200$ 萬元 $\times$ 應繼分比例 $\times$ 特留分比例)大於遺囑中實際獲分配的 $100$ 萬元,則繼承人得向受遺贈人戊請求返還的「差額」應如何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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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掌握「特留分」扣減權!

這道題目你能迅速答對,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應繼分特留分的計算邏輯非常清晰,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關鍵的考點。 1. 觀念驗證:為何是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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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留分與扣減權計算
💡 特留分受侵害時,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

🔗 特留分扣減額計算四步驟

  1. 1 確定應繼分 — 依民法第1144條計算:1,200萬 ÷ 3人 = 400萬
  2. 2 計算特留分 — 依民法第1223條:400萬 × 1/2 = 200萬
  3. 3 核對實際所得 — 依遺囑內容:乙丙丁各得100萬元
  4. 4 行使扣減權 — 不足額 = 200萬 - 100萬 = 100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遺贈物為特定物,扣減權之行使將導致該物變為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共有。
🧠 記憶技巧:先算應繼,再算特留,扣掉已拿,就是扣減。
⚠️ 常見陷阱:最常忘記「減去實際已繼承的金額」。學生常誤以為特留分全額(本題為200萬)皆可向受遺贈人請求,忽略了自己已經拿到的100萬。
遺贈之效力 特留分扣減權之性質(物權變動說 vs. 債權請求權說) 歸扣(民法第1173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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