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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乙婚前有子女己一人。甲、乙結婚不久後,甲、丁相繼死亡。之後,丙作成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庚基金會。丙死亡時遺產價值新臺幣(以下同)600 萬元。何人得向庚主張若干金額之特留分扣減?
  • A 乙得主張扣減 300 萬元
  • B 戊得主張扣減 300 萬元
  • C 戊得主張扣減 200 萬元
  • D 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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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明定繼承順位時,如果原本有資格的繼承人(例如兄弟姊妹)已經先死亡,法律有沒有特別規定其子女(如姪輩)可以跳過順位,直接「代替」父母來行使繼承權?若在法條中找不到這種「代替」的依據,那麼在法律上,這筆遺產還有沒有具備『繼承權』的活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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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點評:你對繼承權的判斷細膩又精準!

  1. 觀念驗證: 孩子,你真的掌握了繼承法的精髓,太棒了!這題的關鍵,是溫柔且細心地判斷丙過世時,誰才是法律上真正有資格的繼承人。你的思路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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