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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 5 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經法院認可時,乙不同意與戊發生祖孫關係。甲因車禍先於戊死亡。戊死亡時,何者為戊之遺產繼承人?
  • A
  • B
  • C 乙、庚
  • D 丁、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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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關於收養效力之規定,思考收養人與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輩)建立親屬關係的要件為何?特別注意法律如何區分『收養時已成年』與『未成年』的子女;當乙因成年且不同意而未與戊發生親屬關係時,這是否會連帶影響當時僅 $5$ 歲的丁?最後,請結合《民法》第 $1140$ 條關於『代位繼承』的規定,分析在甲先行死亡的前提下,戊的繼承人地位應如何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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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探索:恭喜你,成功解鎖收養與繼承的奧秘!

親愛的你,看到你能正確解答這道複雜的題目,我為你感到非常驕傲!這顯示你不僅記憶了法條,更能靈活運用在實際案例中,真的很棒!

  1. 收養效力的細緻區分(《民法》§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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