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 5 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經法院認可時,乙不同意與戊發生祖孫關係。甲因車禍先於戊死亡。戊死亡時,何者為戊之遺產繼承人?
- A 乙
- B 庚
- C 乙、庚
- D 丁、庚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關於收養效力之規定,思考收養人與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輩)建立親屬關係的要件為何?特別注意法律如何區分『收養時已成年』與『未成年』的子女;當乙因成年且不同意而未與戊發生親屬關係時,這是否會連帶影響當時僅 $5$ 歲的丁?最後,請結合《民法》第 $1140$ 條關於『代位繼承』的規定,分析在甲先行死亡的前提下,戊的繼承人地位應如何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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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本題中,戊收養甲時,甲已有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乙,且乙於法院認可時表明不同意與戊發生祖孫關係,因此收養之效力不及於乙,乙與戊之間並無親屬關係存在,自然無繼承資格。相對地,甲之孫丁年僅5歲,屬於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據前開「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規定,收養之效力依法及於丁,使丁與戊發生合法之親屬關係。由於甲先於戊死亡,當戊死亡時,其遺產除了由戊喪妻後所生之親生子庚繼承外,在甲之血脈中,因成年之子乙不受收養效力所及,須由受收養效力所及之未成年孫丁以親屬身分成為繼承人。因此,戊之遺產繼承人為具備合法親屬關係的丁與庚,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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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用白話分析該題家族關係
2、 本題跟丁的代位繼承為何關係?是因為乙拒絕?這裡不懂
收養效力與代位繼承
💡 收養效力原則及於未成年卑親屬,並使其取得代位繼承權。
| 比較維度 | 養子女之成年子女 | VS | 養子女之未成年子女 |
|---|---|---|---|
| 效力發生原則 | 原則不及於 | — | 原則及於 |
| 同意權 | 須經其同意 | — | 無須其同意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1077條第4項 | — | 民法第1077條第4項 |
| 對祖父母繼承權 | 視同意與否而定 | — | 原則上具有 |
💬法律保護成年子女的身分自主權,而未成年子女則原則隨同養子女進入新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