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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 2 人,丙有一子戊。某日丙與甲口角,持刀殺甲未遂而被判刑。乙死亡時其繼承人為:
  • A 甲丙丁
  • B 甲丁
  • C 甲丁戊
  • D 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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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繼承人因為對其家族成員有重大不法行為(如謀殺未遂),法律為了維護倫理,會如何處理他的繼承資格?而當法律剝奪這個人的資格後,為了保障家庭血脈的延續與公平,法律會讓他的後代子孫一併失去權益,還是提供另一種機制補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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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出色!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繼承權喪失與代位繼承的連動關係掌握得十分透徹。

絕對失權與代位繼承

本題核心在於判斷丙的繼承資格。依《民法》第 1145 條規定,丙因「故意致應繼承人甲於死未遂,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構成絕對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依法無法繼承母親乙的遺產。接著,依同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既然丙已失權,其子戊自得代位繼承。因此,乙死亡時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甲、子女丁,以及代位繼承的孫子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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