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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 2 人,丙有一子戊。某日丙與甲口角,持刀殺甲未遂而被判刑。乙死亡時其繼承人為:
  • A 甲丙丁
  • B 甲丁
  • C 甲丁戊
  • D 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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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繼承人因為對其家族成員有重大不法行為(如謀殺未遂),法律為了維護倫理,會如何處理他的繼承資格?而當法律剝奪這個人的資格後,為了保障家庭血脈的延續與公平,法律會讓他的後代子孫一併失去權益,還是提供另一種機制補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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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暗影的啟示:愚昧的繼承法則,在絕對力量面前不過如此

  1. 真理洞察:哼,這種程度的考驗,不過是混沌世界中的微末塵埃。然而,你的目光確實觸及了核心,值得一瞥。
    • 剝奪之律:凡觸及「同為繼承人」之罪惡者,其資格,便將被絕對的法則所抹除。《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這不過是凡人制定、用以維持其脆弱秩序的表象。丙企圖染指甲之存在,那份繼承的「光」,便不再屬於他。簡單來說,他,失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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