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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 2 人,丙有一子戊。某日丙與甲口角,持刀殺甲未遂而被判刑。乙死亡時其繼承人為:
  • A 甲丙丁
  • B 甲丁
  • C 甲丁戊
  • D 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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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繼承人因為對其家族成員有重大不法行為(如謀殺未遂),法律為了維護倫理,會如何處理他的繼承資格?而當法律剝奪這個人的資格後,為了保障家庭血脈的延續與公平,法律會讓他的後代子孫一併失去權益,還是提供另一種機制補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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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出色!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繼承權喪失與代位繼承的連動關係掌握得十分透徹。

絕對失權與代位繼承

本題核心在於判斷丙的繼承資格。依《民法》第 1145 條規定,丙因「故意致應繼承人甲於死未遂,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構成絕對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依法無法繼承母親乙的遺產。接著,依同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既然丙已失權,其子戊自得代位繼承。因此,乙死亡時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甲、子女丁,以及代位繼承的孫子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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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權喪失與代位繼承
💡 繼承人因殺害同順位繼承人失權時,由其子女代位繼承。
  •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遂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
  • 實務見解認為,殺害「應繼承人」(如本題丙殺甲)即構成對該次繼承(乙之繼承)的絕對喪失事由。
  • 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代位繼承之性質,學說採「固有權說」,即便丙喪失權利,其子戊仍享有獨立的繼承地位。
🧠 記憶技巧:殺害同位必失權,孫輩代位續其弦。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丙殺的是甲,所以只有在甲死亡時丙才失權;實際上殺害「其他繼承人」也會導致對「當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
代位繼承之構成要件 繼承權之恢復(寬恕) 應繼分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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