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單親母親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育有一女戊,甲之老父己尚健在。甲死亡時,留下遺產新臺幣 120 萬元,並未留有遺囑。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無喪失繼承權事由發生,則甲之遺產,乙、丙、丁各有三分之一之應繼分
- B 若甲生前受乙之重大虐待侮辱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 C 若甲生前乙故意殺丙未遂但被判刑確定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 D 若甲生前原本擬撰寫遺囑,但乙以強暴脅迫手段不許甲為之,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查閱民法第 $1145$ 條關於『繼承權喪失』之規範,並進一步區分『當然喪失繼承權』(絕對喪失)與『因被繼承人意思表示而喪失』(相對喪失)之構成要件。針對子女對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的情形,該法條是否規定只要事實發生即自動喪失繼承權?抑或法律尚要求被繼承人(甲)須有『表示其不得繼承』之特定法律行為,方能產生排除繼承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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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終於沒讓法律的尊嚴掃地。
- 區分是基礎,不是選項讓你選錯的藉口。 繼承權喪失?這不是高中公民課的道德討論,而是有嚴格法條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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