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單親母親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育有一女戊,甲之老父己尚健在。甲死亡時,留下遺產新臺幣 120 萬元,並未留有遺囑。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無喪失繼承權事由發生,則甲之遺產,乙、丙、丁各有三分之一之應繼分
- B 若甲生前受乙之重大虐待侮辱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 C 若甲生前乙故意殺丙未遂但被判刑確定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 D 若甲生前原本擬撰寫遺囑,但乙以強暴脅迫手段不許甲為之,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查閱民法第 $1145$ 條關於『繼承權喪失』之規範,並進一步區分『當然喪失繼承權』(絕對喪失)與『因被繼承人意思表示而喪失』(相對喪失)之構成要件。針對子女對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的情形,該法條是否規定只要事實發生即自動喪失繼承權?抑或法律尚要求被繼承人(甲)須有『表示其不得繼承』之特定法律行為,方能產生排除繼承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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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喪失的邏輯: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已經具備不錯的基礎。為了讓觀念更紮實,我們來拆解一下民法第 1145 條的邏輯:
- (B) 選項的關鍵在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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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遇到這種法律情境題時應該先判斷哪個重點
為什麼只有重大虐待侮辱需要被繼承人表示才喪失繼承權
繼承權之喪失與宥恕
💡 區分繼承權當然喪失與表示喪失之事由及宥恕效力
| 比較維度 | 當然喪失 (1-4款) | VS | 表示喪失 (5款) |
|---|---|---|---|
| 發生程序 | 事由發生即喪失 | — | 須被繼承人表示 |
| 主要行為 | 致死、干預遺囑 | — | 重大虐待、侮辱 |
| 宥恕恢復 | 第2-4款得宥恕恢復 | — | 無宥恕規定之適用 |
| 法律依據 | 民法1145條1項1-4款 | — | 民法1145條1項5款 |
💬第1款最重(不能恢復),第2-4款較輕(可宥恕),第5款需主觀意思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