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單親父親甲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其中乙育有一女己,丙育有一女庚,丁育有一子辛,戊育有一子壬。甲死亡時,下列關於代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乙與甲飛機失事同時死亡,己得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
  • B 若丙於甲生前故意殺丁未遂但被判刑確定者,甲死亡時,由庚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
  • C 若丁於甲死後首先發現其遺囑,但立即將其燒燬湮滅時,由辛代位繼承丁之應繼分
  • D 若戊於甲死後,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時,由壬代位繼承戊之應繼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你研讀《民法》第 $1140$ 條有關「代位繼承」的法定要件:法律明文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必須是因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請進一步思考,當繼承人是基於自由意志主動辦理「拋棄繼承」時,其法律效果是否等同於「喪失繼承權」?這是否符合代位繼承的發動前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場避雷指南:別再搞混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

選 (D) 的同學,恭喜你沒有掉進這個低級陷阱。若你對民法第 1140 條的適用邏輯還是模糊不清,請把以下觀念刻進腦子裡:

  1. 代位繼承的觸發機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代位繼承之要件
💡 代位繼承僅限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含「拋棄繼承」。
比較維度 喪失繼承權 (代位繼承) VS 拋棄繼承 (應繼分流轉)
發生原因 違法或不道德行為 繼承人自由意志
法條依據 民法第 1140 條 民法第 1176 條
下代權益 其子女得代位繼承 其子女不得代位
應繼分流向 由代位繼承人承受 由其他同順位人繼承
💬代位繼承旨在保障孫輩;拋棄繼承則使應繼分流向其他同順序繼承人。
🧠 記憶技巧:死喪代位,拋棄歸人 (死亡與喪失權利可代位,拋棄則應繼分歸給其他手足)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拋棄繼承」與「喪失繼承權」的法律效果,記住拋棄後應繼分是分給其他兄弟姊妹而非其子女。
喪失繼承權事由(民法1145條) 應繼分之計算 拋棄繼承之效力(民法1176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繼承編總論與遺產繼承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