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單親父親甲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其中乙育有一女己,丙育有一女庚,丁育有一子辛,戊育有一子壬。甲死亡時,下列關於代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乙與甲飛機失事同時死亡,己得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
- B 若丙於甲生前故意殺丁未遂但被判刑確定者,甲死亡時,由庚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
- C 若丁於甲死後首先發現其遺囑,但立即將其燒燬湮滅時,由辛代位繼承丁之應繼分
- D 若戊於甲死後,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時,由壬代位繼承戊之應繼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你研讀《民法》第 $1140$ 條有關「代位繼承」的法定要件:法律明文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必須是因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請進一步思考,當繼承人是基於自由意志主動辦理「拋棄繼承」時,其法律效果是否等同於「喪失繼承權」?這是否符合代位繼承的發動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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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在法律效果上的本質差異,這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條文結構與實務邏輯已有深入且精準的掌握。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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