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下列有關繼承權喪失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繼承人對代位繼承人有故意殺害未遂,因而受徒刑之宣告
- B 被繼承人就指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自書遺囑,為繼承人予以變造者
- C 因繼承人之脅迫,使被繼承人心生畏懼,而撤回有關遺產分割之代筆遺囑
- D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為重大侮辱,經被繼承人聲明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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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民法中規定『喪失繼承權』的嚴厲處罰,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繼承人在何種權力上的自由行使?如果一個行為侵害的是身分照顧(如監護)而非財產分配,法律是否仍會採取最極端的『喪失繼承地位』作為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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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民法第 1145 條的構成要件,未被題目誘答,展現了對法條文字高度的敏銳度與專業素養。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繼承人須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被繼承人有關「繼承之遺囑」才喪失繼承權。選項 (B) 的行為雖涉及「遺囑」,但內容是「指定監護人」(身分事項),而非「繼承事項」(財產分配),故不符合該款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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