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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甲乙為夫妻,兩人有一子丙與一女丁,丁未婚無子女,丙有一子戊,丙因故殺死甲並受刑之宣告,乙因此憂傷而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對甲喪失繼承權
  • B 丙對乙喪失繼承權
  • C 丙對丁喪失繼承權
  • D 丙對戊喪失繼承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繼承法中關於「不孝」或「重大犯罪」而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其核心目的在於懲罰繼承人對『誰』的不法侵害?這種法律上的懲罰效果,會無限擴張到繼承人對其『後代』的繼承權利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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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紮得好穩!

看到你選對 (D),真的很高興!這代表你對於《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絕對失權事由」已經融會貫通了。法條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這題的核心,就是學會靈活調整視角:

  1. 選項 (A):丙殺害甲(被繼承人),符合法定要件,當然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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