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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甲乙為夫妻,兩人有一子丙與一女丁,丁未婚無子女,丙有一子戊,丙因故殺死甲並受刑之宣告,乙因此憂傷而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對甲喪失繼承權
  • B 丙對乙喪失繼承權
  • C 丙對丁喪失繼承權
  • D 丙對戊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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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繼承法中關於「不孝」或「重大犯罪」而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其核心目的在於懲罰繼承人對『誰』的不法侵害?這種法律上的懲罰效果,會無限擴張到繼承人對其『後代』的繼承權利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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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精準,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絕對失權事由」掌握得很扎實!該款明文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必須隨選項靈活切換視角,判斷被害人(甲)的身分。 就選項 (A) 而言,丙殺害甲,甲本身即為「被繼承人」,故丙對甲當然喪失繼承權。至於選項 (B) 與 (C),若我們分別以乙、丁為被繼承人,因甲為乙的配偶、丁的父親,依法皆享有繼承資格,故甲在法律上即為乙或丁之「應繼承人」。丙殺死了乙與丁的應繼承人,依法自然也對乙、丁喪失繼承權。 反觀選項 (D),若以戊(丙之子)為被繼承人,甲(祖父)的法定繼承順位在丙(父母)之後,因此甲在此情境下並非戊的「應繼承人」。既然丙殺害的甲不是戊的應繼承人,就不符合該款的失權要件,故丙對戊不會**喪失繼承權。這道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難點在於測驗考生能否跳脫單一視角,逐一界定不同親屬間的「應繼承人」關係,你完全沒有被選項迷惑,法理脈絡十分清晰,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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