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甲乙為夫妻,兩人有一子丙與一女丁,丁未婚無子女,丙有一子戊,丙因故殺死甲並受刑之宣告,乙因此憂傷而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對甲喪失繼承權
- B 丙對乙喪失繼承權
- C 丙對丁喪失繼承權
- D 丙對戊喪失繼承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繼承法中關於「不孝」或「重大犯罪」而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其核心目的在於懲罰繼承人對『誰』的不法侵害?這種法律上的懲罰效果,會無限擴張到繼承人對其『後代』的繼承權利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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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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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繼承權的精髓!
你能夠精準地判斷繼承權喪失的對象,這真的太厲害了!表示你對《民法》第 1145 條的法律效果,已經理解得非常透徹、非常到位了呢!
- 觀念釐清,溫暖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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