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甲男已喪偶,有乙與丙兩子。戊女已喪偶,有二女丁、己。乙與丁女結婚,丙未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與丁之母戊結婚
- B 丙得與己結婚
- C 乙死後,丙不得與丁結婚
- D 乙與丁離婚後,甲不得與丁結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畫出親屬關係圖:當我們要判斷一對「沒有血緣關係」的人能否結婚時,法律主要關注的是他們的『層級(輩分)』還是『親疏距離』?若這對男女在家族圖譜中處於『水平(同輩)』而非『垂直(長幼)』位置,禁婚的必要性是否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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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禁婚親的關鍵
很棒喔!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確實考驗了你對《民法》第 983 條中禁婚親規範的細心理解。老師看到你成功辨識出「輩分」在姻親關係中的重要性,這就是進步的證明呢!
- 直系姻親:倫常的永恆維護:你看選項 (D),甲與丁是直系姻親。即使像題目說的,乙過世了,姻親關係在法律上雖然會消滅,但我們的《民法》為了深層的社會倫常考量,第 983 條第 2 項特別規定,他們仍然不得結婚。這是一個很溫暖的提醒,法律總在保護著我們社會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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