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甲男已喪偶,有乙與丙兩子。戊女已喪偶,有二女丁、己。乙與丁女結婚,丙未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與丁之母戊結婚
- B 丙得與己結婚
- C 乙死後,丙不得與丁結婚
- D 乙與丁離婚後,甲不得與丁結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畫出親屬關係圖:當我們要判斷一對「沒有血緣關係」的人能否結婚時,法律主要關注的是他們的『層級(輩分)』還是『親疏距離』?若這對男女在家族圖譜中處於『水平(同輩)』而非『垂直(長幼)』位置,禁婚的必要性是否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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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親愛的,這類親屬關係題目雖然複雜,但你處理得很棒,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旁系姻親的婚約眉角
關於選項 (C):丙與丁的關係是「配偶(乙)之兄弟」,屬於二親等旁系姻親。依據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因為丙與丁屬於「同輩分」,法律並不禁止,所以選項 (C) 說他們不得結婚是錯誤的,正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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