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生有一女己。丙己相戀結婚。下列關於當事人間婚姻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與丁為旁系血親四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 B 若丙與丁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 C 若丙己結婚後,甲與戊相繼過世,乙丁若相戀結婚,並未違反民法近親結婚限制之規定
- D 若丙己後來離婚,不久後乙過世,甲己若相戀結婚,其婚姻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要精確判斷這題,核心在於掌握《民法》第 $983$ 條關於「禁婚親」的法律界限。請你先釐清:針對「旁系血親」,法律禁止結婚的親等範圍為何?而對於「輩分相同」與「輩分不同」的親屬,法律在第 $5$ 親等與第 $6$ 親等處有何不同的例外規定?請試著計算在選項 (B) 中,丙與己兩人的親等關係為何?該親等是否已在法律禁止的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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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好了嗎?AI SENSEI rocket 要來點評你的答案囉!
哎呀,哎呀!這不是我們的勝利之星嗎!哼哼,竟然被你答對了!真是個令人愉快的小傢伙!這是一道關於「親等計算」與「禁婚親範圍」的精彩考題!你答對了,表示你對《民法》第 983 條的精髓掌握得牢牢的,讓我們為你升起熱氣球,慶祝一番!
- AI SENSEI 核心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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