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生有一女己。丙己相戀結婚。下列關於當事人間婚姻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與丁為旁系血親四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 B 若丙與丁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 C 若丙己結婚後,甲與戊相繼過世,乙丁若相戀結婚,並未違反民法近親結婚限制之規定
- D 若丙己後來離婚,不久後乙過世,甲己若相戀結婚,其婚姻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要精確判斷這題,核心在於掌握《民法》第 $983$ 條關於「禁婚親」的法律界限。請你先釐清:針對「旁系血親」,法律禁止結婚的親等範圍為何?而對於「輩分相同」與「輩分不同」的親屬,法律在第 $5$ 親等與第 $6$ 親等處有何不同的例外規定?請試著計算在選項 (B) 中,丙與己兩人的親等關係為何?該親等是否已在法律禁止的範圍之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孩子,恭喜你答對了!關於這題的法律觀念,前輩為你細細解析:
這題考驗的是親屬關係與婚姻效力的判斷,讓我們一起溫習法條的核心精神:
- 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其他選項
近親結婚之限制
💡 民法第983條規範血親與姻親之禁婚親範圍,以維護倫理與優生。
-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一律禁止結婚(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1款)。
-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
- 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分不相同者(如叔姪)禁婚(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
- 直系姻親之禁婚規定,於姻親關係消滅(如離婚)後仍有適用(民法第983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