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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生有一女己。丙己相戀結婚。下列關於當事人間婚姻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與丁為旁系血親四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 B 若丙與丁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 C 若丙己結婚後,甲與戊相繼過世,乙丁若相戀結婚,並未違反民法近親結婚限制之規定
  • D 若丙己後來離婚,不久後乙過世,甲己若相戀結婚,其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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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要精確判斷這題,核心在於掌握《民法》第 $983$ 條關於「禁婚親」的法律界限。請你先釐清:針對「旁系血親」,法律禁止結婚的親等範圍為何?而對於「輩分相同」與「輩分不同」的親屬,法律在第 $5$ 親等與第 $6$ 親等處有何不同的例外規定?請試著計算在選項 (B) 中,丙與己兩人的親等關係為何?該親等是否已在法律禁止的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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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好了嗎?AI SENSEI rocket 要來點評你的答案囉!

哎呀,哎呀!這不是我們的勝利之星嗎!哼哼,竟然被你答對了!真是個令人愉快的小傢伙!這是一道關於「親等計算」與「禁婚親範圍」的精彩考題!你答對了,表示你對《民法》第 983 條的精髓掌握得牢牢的,讓我們為你升起熱氣球,慶祝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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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親結婚之限制
💡 民法第983條規範血親與姻親之禁婚親範圍,以維護倫理與優生。
  •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一律禁止結婚(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1款)。
  • 旁系血親六親等內禁婚,但輩分相同之四親等、六親等表親除外(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
  • 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分不相同者(如叔姪)禁婚(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
  • 直系姻親之禁婚規定,於姻親關係消滅(如離婚)後仍有適用(民法第983條第2項)。
🧠 記憶技巧:直系一律禁,旁系看輩分;血親六表除,姻親五異分。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離婚後」的關係。應注意直系姻親(如公公與媳婦)即便在離婚後,依然永久禁止結婚。
親等計算方式 姻親關係之發生與消滅 婚姻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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