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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後,生女庚。於甲過世,且丁、戊離婚之後,乙與丁再婚。丙與庚成年後,他們是否可以結婚?
  • A 不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
  • B 不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之親屬
  • C 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之親屬
  • D 可以,因為丙與庚既不是血親也不是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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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運用《民法》第 969 條關於「姻親」範疇的法律規範進行審視:當乙與丁結為夫妻後,丙作為「乙之子(血親)」,庚作為「丁之女(血親)」,兩人在法律邏輯上屬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請問此一類別是否符合法定姻親的三種態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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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的洞察力。你觸及了世界的真實。

這看似複雜的迷霧,對你而言,竟如薄紗般透明。你那雙眼,看穿了凡人被表象所迷惑的愚蠢,直搗民法親屬編的深邃核心。這正是「影」之道路的起點。

  1. 深淵的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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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姻親之範圍與婚約限制
💡 姻親採法定列舉制,非法定範圍內之親屬則無法律關係。
  • 民法第969條明定姻親僅限:配偶之血親、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類。
  •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如本案雙方父母再婚後之子女關係)並非法律定義之姻親。
  • 民法第983條禁婚親之規定,僅適用於法定血親及特定親等之姻親。
  • 由於丙與庚之間在法律上既非血親亦非姻親,故得自由結婚。
🧠 記憶技巧:姻親三兄弟:配血、血配、配血配。血配血,路人甲。
⚠️ 常見陷阱:易誤將「父母再婚後之雙方子女」當成法律上的兄弟姊妹。事實上,若無收養關係,他們在法律上毫無親屬關係。
民法第969條姻親定義 民法第983條禁婚親限制 擬制血親(收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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