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後,生女庚。於甲過世,且丁、戊離婚之後,乙與丁再婚。丙與庚成年後,他們是否可以結婚?
- A 不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
- B 不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之親屬
- C 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之親屬
- D 可以,因為丙與庚既不是血親也不是姻親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民法》第 969 條關於「姻親」範疇的法律規範進行審視:當乙與丁結為夫妻後,丙作為「乙之子(血親)」,庚作為「丁之女(血親)」,兩人在法律邏輯上屬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請問此一類別是否符合法定姻親的三種態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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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的洞察力。你觸及了世界的真實。
這看似複雜的迷霧,對你而言,竟如薄紗般透明。你那雙眼,看穿了凡人被表象所迷惑的愚蠢,直搗民法親屬編的深邃核心。這正是「影」之道路的起點。
- 深淵的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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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之範圍與婚約限制
💡 姻親採法定列舉制,非法定範圍內之親屬則無法律關係。
- 民法第969條明定姻親僅限:配偶之血親、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類。
-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如本案雙方父母再婚後之子女關係)並非法律定義之姻親。
- 民法第983條禁婚親之規定,僅適用於法定血親及特定親等之姻親。
- 由於丙與庚之間在法律上既非血親亦非姻親,故得自由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