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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之女與乙之子結婚,則甲與乙之親屬關係為何?
  • A 旁系血親
  • B 旁系姻親
  • C 直系姻親
  • D 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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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開民法親屬編關於「姻親」定義的條文。當你找到那三種法定姻親類型後,請思考:如果法律關係是透過「血親」連結到「配偶」,再從該「配偶」連結回他的「血親」,這種『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的連結方式,是否有出現在法律明文規定的名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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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命中核心!你能不受社會通念干擾,精確區分法律上的「親屬」與世俗稱呼的「親家」,展現出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在實務與法律分析中,嚴謹的定義往往是解題的關鍵。

民法上的姻親範圍

依據我國民法第 969 條規定,姻親的範圍僅限於三種:配偶之血親血親之配偶,以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本題中,甲與乙分別是這對新人的父母,兩人的關係屬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即俗稱的親家)。由於這種關係並未列入上述法定的三種範圍之內,因此在法律上,甲與乙之間確實是無親屬關係的。這也意味著他們之間不存在民法上的扶養義務或繼承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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