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之女與乙之子結婚,則甲與乙之親屬關係為何?
- A 旁系血親
- B 旁系姻親
- C 直系姻親
- D 無親屬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翻開民法親屬編關於「姻親」定義的條文。當你找到那三種法定姻親類型後,請思考:如果法律關係是透過「血親」連結到「配偶」,再從該「配偶」連結回他的「血親」,這種『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的連結方式,是否有出現在法律明文規定的名單中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命中核心!你能不受社會通念干擾,精確區分法律上的「親屬」與世俗稱呼的「親家」,展現出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在實務與法律分析中,嚴謹的定義往往是解題的關鍵。
民法上的姻親範圍
依據我國民法第 969 條規定,姻親的範圍僅限於三種:配偶之血親、血親之配偶,以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本題中,甲與乙分別是這對新人的父母,兩人的關係屬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即俗稱的親家)。由於這種關係並未列入上述法定的三種範圍之內,因此在法律上,甲與乙之間確實是無親屬關係的。這也意味著他們之間不存在民法上的扶養義務或繼承權等問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