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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下列何者,非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 A 婚姻經撤銷
  • B 婚姻視為消滅
  • C 配偶一方死亡
  • D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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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穩定性」與「家族倫理」的角度思考:當一段婚姻關係因為不可抗力(如天人永隔)而中斷時,法律是否會傾向於立刻切斷生存者與對方家族的所有聯繫?還是會要求必須有更明確、帶有主動意圖的法律動作,才能正式宣告雙方不再是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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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大家對於親屬法中「姻親關係消滅」原因的掌握。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基礎概念題,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能摒除「人死緣滅」的世俗直覺,精確回歸法條的明文規範,你做得非常好。

姻親關係的消滅事由

在法律上,姻親關係的存續與消滅有其嚴格的規定。依據現行《民法》第971條明文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因此,選項 (A) 婚姻經撤銷與 (D) 離婚,法有明文會使姻親關係消滅;而選項 (B) 婚姻視為消滅,在法理上亦產生相同的消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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