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婚後與乙之姪女丙發生外遇,乙忿而與甲離婚,甲於離婚後與丙結婚,甲丙婚姻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先分析法律上的親屬分類:丙身為乙之姪女,在甲與乙婚姻存續期間,甲與丙之間屬於『直系姻親』還是『旁系姻親』?接著請翻閱《民法》第 $983$ 條關於『近親結婚』之限制,法律所禁止結婚的姻親範疇是否涵蓋了此類關係?最後,請考量根據《民法》第 $971$ 條,甲與乙『離婚』後,原本的姻親關係是否依然存在,進而影響甲與丙結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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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親屬法中關於姻親身分消滅與禁婚限制的複雜結合,你能精準選出「有效」,說明你對身分法的邏輯框架掌握得十分紮實,具備法律人的細膩與嚴謹。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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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結婚限制
💡 旁系異輩姻親於離婚消滅姻親關係後,法律准許結婚。
| 比較維度 | 直系姻親 | VS | 旁系異輩姻親 |
|---|---|---|---|
| 法律限制 | 原則禁婚 | — | 原則禁婚 |
| 離婚後效力 | 持續禁止結婚 | — | 解除限制,可以結婚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983條第2項 | — | 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 |
| 代表對象 | 前岳父母、前媳婦 | — | 前妻之姪女、前夫之舅舅 |
💬直系姻親禁婚具永久性,旁系姻親(異輩)禁婚僅限於姻親關係存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