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丙男、丁男。丙男成年後與戊女結婚,生下己男。在己八歲時,某日,丙男不幸死亡,留下戊、己孤兒寡母,生活艱難。丁男經常予以關懷,遂與戊女日久生情,也與己男有良好互動。丁男得否與戊女結婚?若戊同意,丁得否收養己?
- A 丁不得與戊結婚,亦不得收養己
- B 丁不得與戊結婚,但得收養己
- C 丁得與戊結婚,亦得收養己
- D 丁得與戊結婚,但不得收養己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思考《民法》第 $983$ 條關於「禁婚親」的規定,對於「旁系姻親」的結婚限制,是否僅限於「輩分不相當」的情形?而丁男與戊女在法律上的「輩分」是否相同?接著,關於收養的限制,雖然《民法》第 $1073-1$ 條原則上禁止收養輩分不相當的近親(如丁與己為叔姪關係),但請特別留意該條文第 $1$ 項第 $2$ 款針對「收養配偶之子女」是否有例外規定?若丁與戊順利結婚,此一身份轉變對收養己的合法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呼……(放下重達數噸的槓鈴,喘著粗氣)哼,這題你答對了?算你有幾分骨氣,沒丟我的臉。這點法律關係要是搞不清楚,就乾脆去睡大覺吧。 聽好了,這些條文比刀劍還硬,給我記進腦子裡:
1. 姻親結婚:輩分是關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旁系姻親之結婚限制僅限於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且輩分相當者、三親等旁系血親這幾個名詞都看不懂,怎麼分旁系?幾親等?用最白話跟怎麼記憶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親屬結婚與收養限制
💡 旁系姻親同輩得結婚,旁系血親符合輩分相當(差一輩)者得收養。
- 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分不相當才禁婚,同輩不在此限。
- 丁、戊為旁系姻親且同輩(嫂叔關係),雖丙男死亡姻親關係仍存,但法律不禁止結婚。
- 依民法第1073-1條第3款,旁系血親六親等內輩分不相當才禁收養,丁、己差一輩得收養。
- 收養應符合民法第1073條年齡限制:原則上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