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丙男、丁男。丙男成年後與戊女結婚,生下己男。在己八歲時,某日,丙男不幸死亡,留下戊、己孤兒寡母,生活艱難。丁男經常予以關懷,遂與戊女日久生情,也與己男有良好互動。丁男得否與戊女結婚?若戊同意,丁得否收養己?
- A 丁不得與戊結婚,亦不得收養己
- B 丁不得與戊結婚,但得收養己
- C 丁得與戊結婚,亦得收養己
- D 丁得與戊結婚,但不得收養己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思考《民法》第 $983$ 條關於「禁婚親」的規定,對於「旁系姻親」的結婚限制,是否僅限於「輩分不相當」的情形?而丁男與戊女在法律上的「輩分」是否相同?接著,關於收養的限制,雖然《民法》第 $1073-1$ 條原則上禁止收養輩分不相當的近親(如丁與己為叔姪關係),但請特別留意該條文第 $1$ 項第 $2$ 款針對「收養配偶之子女」是否有例外規定?若丁與戊順利結婚,此一身份轉變對收養己的合法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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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親屬關係的溫柔解析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仔細!這題你答對了,我能感受到你對《民法》親屬編中禁婚親和收養限制的用心理解。這展現了你對法律條文的敏銳度呢!
- 得與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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