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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丙男、丁男。丙男成年後與戊女結婚,生下己男。在己八歲時,某日,丙男不幸死亡,留下戊、己孤兒寡母,生活艱難。丁男經常予以關懷,遂與戊女日久生情,也與己男有良好互動。丁男得否與戊女結婚?若戊同意,丁得否收養己?
  • A 丁不得與戊結婚,亦不得收養己
  • B 丁不得與戊結婚,但得收養己
  • C 丁得與戊結婚,亦得收養己
  • D 丁得與戊結婚,但不得收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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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思考《民法》第 $983$ 條關於「禁婚親」的規定,對於「旁系姻親」的結婚限制,是否僅限於「輩分不相當」的情形?而丁男與戊女在法律上的「輩分」是否相同?接著,關於收養的限制,雖然《民法》第 $1073-1$ 條原則上禁止收養輩分不相當的近親(如丁與己為叔姪關係),但請特別留意該條文第 $1$ 項第 $2$ 款針對「收養配偶之子女」是否有例外規定?若丁與戊順利結婚,此一身份轉變對收養己的合法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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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在這題選擇「未作答」,我想你可能是被題目中錯綜複雜的家族倫理與親屬稱謂給困住了。在法律實務中,遇到這類案例的首要任務是精準「定性」關係:丁男與戊女是「姻親」,而丁男與己男則是「血親」。

姻親結婚的輩分限制

許多同學在判斷丁男(弟)能否與戊女(嫂嫂)結婚時,常會受限於傳統倫理觀念而不敢作答。然而,依據 《民法》第 983 條,旁系姻親結婚的禁令僅限於「五親等內且輩分不相同」者。丁男與戊女同屬平輩,法律並不禁止這類姻親結婚。請記住:旁系姻親須同時在五親等內且輩分不相同,始受結婚禁止;本案如屬輩分相同,則不受本款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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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系姻親之結婚限制僅限於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且輩分相當者、三親等旁系血親這幾個名詞都看不懂,怎麼分旁系?幾親等?用最白話跟怎麼記憶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983條是「輩分不相同」
📝 親屬結婚與收養限制
💡 旁系姻親同輩得結婚,旁系血親符合輩分相當(差一輩)者得收養。
  • 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分不相當才禁婚,同輩不在此限。
  • 丁、戊為旁系姻親且同輩(嫂叔關係),雖丙男死亡姻親關係仍存,但法律不禁止結婚。
  • 依民法第1073-1條第3款,旁系血親六親等內輩分不相當才禁收養,丁、己差一輩得收養。
  • 收養應符合民法第1073條年齡限制:原則上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 記憶技巧:姻親看「同輩」:同輩可婚;血親看「相當」:差一輩可養。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得收養輩分不相當者」誤解為禁止伯叔收養姪輩,實則兩者正屬輩分相當(差一輩)。
姻親關係之消滅 禁婚親範圍 擬制血親之建立 收養之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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