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乙婚後,極力鼓勵喪偶之甲父丙與乙母丁再婚,友人戊卻告知丙與丁不能結婚,有理否?
- A 有理,丙與丁為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 B 有理,丙丁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
- C 無理,丙丁非親屬,不在禁婚範圍
- D 無理,丙丁輩分相同,不在禁婚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查閱《民法》第 969 條關於「姻親」的定義。當你依據該條文的分類,試著將「自己父母」與「配偶父母」進行法律連結時,你能否在條文中找到任何一個分類,足以將這兩者歸納為法定的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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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且冷靜。許多初學者容易被民間傳統的「親家」稱謂所干擾,但你能準確回歸法條定義,展現出優秀的法學實務潛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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