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男有一女乙,丙女有一女丁。甲、丙皆喪偶,經朋友介紹後,決定結婚,婚後丙女生一女戊。丁、戊及丁、乙之親屬關係分別為何?
- A 丁、戊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丁、乙無親屬關係
- B 丁、戊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丁、乙亦為二親等旁系血親
- C 丁、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丁、乙無親屬關係
- D 丁、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丁、乙三親等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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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分析丁與戊的法律關係:兩人雖非同父同母,但若共享同一位自然血親(丙女),在法律上應如何歸類其血親性質?其親等又該從共同源頭如何計算?接著,請審視丁與乙的關係,根據《民法》第 $969$ 條對『姻親』範圍的嚴格限定,法律僅承認『配偶之血親』、『血親之配偶』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請問,丁與乙這類屬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即繼兄弟姊妹)的情形,是否符合我國法律定義下的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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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親屬關係之認定。首先,丙女為丁女之母,甲男與丙女結婚後共同生下戊女,故丁女與戊女具備同母異父之手足關係,兩人間依法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其次,關於丁女與乙女之間是否具有親屬關係,依據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丁女之立場觀之,乙女為其血親(母親丙)之配偶(繼父甲)的血親(女兒乙),雙方關係屬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反之,自乙女角度視之,丁女亦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由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完全不在前述民法第969條所明定的三種姻親定義範疇之內,故丁女與乙女在法律上並不成立任何親屬關係。綜上所述,丁與戊為二親等旁系血親,而丁與乙無親屬關係,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