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甲與乙為兄弟,乙與丙女結婚,甲收養丁為養女,後來,丁與戊男結婚,甲則與己女結婚,己在與甲結婚前有一子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庚為直系血親一親等
- B 乙與丁為旁系血親三親等
- C 丙與己為旁系姻親四親等
- D 己與戊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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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導出正確答案,請試著思考以下問題:
- 在法律上,「收養」會讓被收養人與收養者的家族成員之間,產生什麼樣的「血親性質」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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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親屬法中收養效力與親等計算的核心!
收養關係的擬制效力
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關鍵在於正確理解法律的擬制效力。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因此,甲收養丁後,丁即視同甲的親生女兒。甲乙為兄弟(旁系血親二親等),丁身為甲的女兒,與乙之間自然構成旁系血親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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