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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甲與乙為兄弟,乙與丙女結婚,甲收養丁為養女,後來,丁與戊男結婚,甲則與己女結婚,己在與甲結婚前有一子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庚為直系血親一親等
  • B 乙與丁為旁系血親三親等
  • C 丙與己為旁系姻親四親等
  • D 己與戊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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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導出正確答案,請試著思考以下問題:

  1. 在法律上,「收養」會讓被收養人與收養者的家族成員之間,產生什麼樣的「血親性質」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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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親系與親等之計算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親屬法的核心脈絡!本題關鍵在於:

  1. 擬制血親之地位:依《民法》第 1077 條,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故丁在法律上視同甲之親生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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