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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甲與乙為兄弟,乙與丙女結婚,甲收養丁為養女,後來,丁與戊男結婚,甲則與己女結婚,己在與甲結婚前有一子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庚為直系血親一親等
  • B 乙與丁為旁系血親三親等
  • C 丙與己為旁系姻親四親等
  • D 己與戊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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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導出正確答案,請試著思考以下問題:

  1. 在法律上,「收養」會讓被收養人與收養者的家族成員之間,產生什麼樣的「血親性質」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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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親屬法中收養效力與親等計算的核心!

收養關係的擬制效力

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關鍵在於正確理解法律的擬制效力。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因此,甲收養丁後,丁即視同甲的親生女兒。甲乙為兄弟(旁系血親二親等),丁身為甲的女兒,與乙之間自然構成旁系血親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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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屬關係與親等計算
💡 掌握收養擬制血親效力、姻親定義範圍及親等計算規則。
  •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民法第968條規定,旁系血親親等計算為自一人逕溯至同源始祖,再往下計算至他方之代數。
  • 民法第969條姻親僅限三種: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不含「血親配偶之配偶」。
  •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如甲與庚)法律上為「直系姻親」而非血親,除非經過收養程序。
🧠 記憶技巧:直系看代數,旁系找祖先;收養視同生,姻親三類分。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妯娌/連襟」(血親配偶之配偶)有親屬關係,實則在法律上兩者互無親屬關係。
近親結婚之限制 擬制血親之終止 姻親關係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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