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收養乙男丙女為養子女。乙、丙長大後各自婚嫁。乙生有一子丁,丙生有一女戊。丁、戊成年後結婚,其婚姻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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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禁止近親結婚,背後通常有「優生學(基因)」與「倫理規範(輩分)」兩大考量。如果兩位當事人之間完全沒有生物學上的血緣關係,僅是因為法律上的收養才產生的親屬身分,那麼「優生學」的顧慮是否還存在?而在社會倫理上,若這兩位當事人的地位在家族中是屬於同一層級(平輩),是否仍會產生混亂倫常的問題?當這兩個考量點都消失時,法律應當採取嚴格禁止還是尊重自由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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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擬制血親(legal blood relation)」的婚姻限制!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收養關係下親屬權利義務的法律地位。依據《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乙、丙在法律上視同兄妹,而其子女丁與戊則是因收養而產生的「擬制旁系血親」。
擬制血親之禁婚例外
關於禁婚親的規範,雖然《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文規定六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原則上不得結婚,但該款「但書」特別針對收養關係設有放寬限制: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若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本題中,丁與戊均為甲之孫輩,親等計算為四親等且「輩分相同」,完全符合該但書的例外規定,故其婚姻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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