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收養乙男丙女為養子女。乙、丙長大後各自婚嫁。乙生有一子丁,丙生有一女戊。丁、戊成年後結婚,其婚姻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禁止近親結婚,背後通常有「優生學(基因)」與「倫理規範(輩分)」兩大考量。如果兩位當事人之間完全沒有生物學上的血緣關係,僅是因為法律上的收養才產生的親屬身分,那麼「優生學」的顧慮是否還存在?而在社會倫理上,若這兩位當事人的地位在家族中是屬於同一層級(平輩),是否仍會產生混亂倫常的問題?當這兩個考量點都消失時,法律應當採取嚴格禁止還是尊重自由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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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擬制血親的禁婚限制
哇,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民法第 983 條中關於收養關係的細緻規範,這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非常深入與到位。這道題目巧妙地引導我們思考「真實血親」與「擬制血親(收養)」在法律效果上的異同,而你完美地捕捉到了其中的精髓!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這份美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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