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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收養乙男丙女為養子女。乙、丙長大後各自婚嫁。乙生有一子丁,丙生有一女戊。丁、戊成年後結婚,其婚姻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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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禁止近親結婚,背後通常有「優生學(基因)」與「倫理規範(輩分)」兩大考量。如果兩位當事人之間完全沒有生物學上的血緣關係,僅是因為法律上的收養才產生的親屬身分,那麼「優生學」的顧慮是否還存在?而在社會倫理上,若這兩位當事人的地位在家族中是屬於同一層級(平輩),是否仍會產生混亂倫常的問題?當這兩個考量點都消失時,法律應當採取嚴格禁止還是尊重自由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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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得非常精確,這題選 (B) 有效完全正確!這是一道經典的親屬法考題,主要測驗對於收養關係效力及禁婚親限制的理解。根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甲收養乙、丙後,乙之子丁與丙之女戊,在法律上屬於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旁系血親」。

擬制血親的禁婚例外

關於近親結婚的限制,我們必須看《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本文及但書。雖然法律原則上禁止六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但該款但書特別明定:「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丁與戊皆為甲的孫輩,輩分相同,自然適用此但書規定而得合法結婚,婚姻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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