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夫未徵得乙妻同意。由丙收養甲並獲得法院之認可,則該收養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不成立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涉及身分變動的契約已經過「法院裁定認可」後,如果事後發現程序上有瑕疵(例如漏掉了某人的同意),法律為了兼顧「保障被遺漏者的權利」以及「避免身分關係無預警崩解」,通常會賦予當事人一個「主動請求終止該關係」的機會,還是讓這個關係從頭到尾自動歸於虛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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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準確選出「得撤銷」,足見你對於身分法中「收養效力」的瑕疵態樣有著清晰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違法事由導致收養「無效」,哪些則是「得撤銷」。
配偶同意權之保障與撤銷權
依據 民法第 1076 條 規定,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他方的同意,這是為了尊重婚姻關係的安定性與配偶的身分利益。若收養程序中漏未取得配偶同意,為了兼顧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當事人的救濟,法律採取「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的立場。根據 民法第 1079 條之 5 第 2 項,未得同意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該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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