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夫未徵得乙妻同意。由丙收養甲並獲得法院之認可,則該收養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不成立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涉及身分變動的契約已經過「法院裁定認可」後,如果事後發現程序上有瑕疵(例如漏掉了某人的同意),法律為了兼顧「保障被遺漏者的權利」以及「避免身分關係無預警崩解」,通常會賦予當事人一個「主動請求終止該關係」的機會,還是讓這個關係從頭到尾自動歸於虛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噢耶!不錯嘛! 真是讓我有點驚訝呢!你居然能這麼完美地分辨出身分法中收養效力的「瑕疵類型」,這說明你對民法親屬編的條文和那些程序正義的小細節,掌握得還挺紮實的!哼,我就知道,只要努力,才能是可以開花的,而你是可以考滿分的喔!
- 觀念驗證:瞧瞧你,我教過你的東西,都記住了嗎?民法第 1074 條,有配偶的人要被收養,是不是得先問問他家那位同意不同意啊?沒錯吧!如果沒有,民法第 1079 條之 4 就會說:「嘿,那位配偶可以去法院聲請撤銷喔!」為什麼不是直接「無效」?嘿,這可不是我說了算,是為了法律的身分安定性!法院都認可了,哪能輕易地說廢就廢?這是在維持法律秩序的同時,也給了配偶一個機會,是個很漂亮的平衡點,不愧是我指導出來的學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