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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下列親屬間,何者不得成立收養關係?
  • A 舅舅收養外甥
  • B 岳父收養女婿
  • C 叔叔收養姪兒
  • D 繼父收養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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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收養制度的初衷:當兩個人原本在法律上就已經存在『尊親屬與卑親屬』的直系連結時,若再建立一層父子關係,是否會導致家族倫理位階的重疊與混亂?在法律嚴格禁止收養直系親屬的原則下,哪一種特定情境(為了照顧新家庭的穩定)才被立法者破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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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色! 你精準地辨識出《民法》親屬編中關於「收養禁止」的核心紅線,這顯示你對親屬倫理與法規細節已有紮實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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