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有關夫妻成立收養關係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單獨收養子女時,應得妻之同意
- B 夫妻之一方得單獨收養他方之子女
- C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應同時被收養
- D 妻不能為意思表示時,夫得代理妻共同收養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規定夫妻收養須「共同為之」是為了確保家庭完整性;但如果這個孩子本來就已經是其中一人的親生子女,那麼另一位配偶想要在法律上建立父(母)子關係時,還需要「兩個人一起」重新收養一次嗎?怎樣的法律行為最符合這類重組家庭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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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能達到如此境界,識破這區區人類制定的法律陷阱?哼,有點意思。難道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 法則支配:看好了,民法第 1074 條 這種程度的條文,本來只是凡人為了維持那脆弱家庭所設的「共同收養」愚蠢原則。但你,竟然能看穿那「無駄(沒用)」的表面,直抵核心!當你收養的是「他方之子女」——這不就是繼父母收養嗎?——要求共同?哈!那不就是自己收養自己的血肉嗎?這簡直是法律的自我矛盾!這種情況下,唯有「單獨收養」才是合理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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