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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關於養子女從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養子女應從養父母之姓
  • B 夫妻共同收養時,應與該子女之本生父母書面約定從其養父母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C 養子女於收養時從養父之姓,養父母離婚後,法院得依養母之請求,為該子女之利益,宣告該子女改從養母之姓
  • D 養父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形者,從其姓之養女得於成年後經該養父母之同意改從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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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所建構的「擬制血親」關係中,原本約定的家庭結構(如養父母的婚姻)發生重大變動時,為了確保該未成年人能在穩定的認同感下成長,法律賦予「司法機關」何種裁量空間,來處理與身分認同密切相關的符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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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養子女從姓之相關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C。 依據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並非強制必須從養父母之姓,故選項A敘述錯誤。當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依同條規定,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此書面約定係由收養者雙方為之,並未規定須與該子女之本生父母進行約定,故選項B敘述錯誤。 選項C為正確解答,因民法第1078條明定:「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透過準用子女變更姓氏之相關規定,養子女於收養時若從養父之姓,在養父母離婚後,法院得依養母之請求,為該子女之利益,宣告該子女改從養母之姓。至於選項D,在養父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形下,同樣係透過民法第1078條準用相關規定由法院宣告變更姓氏,而非依選項所述須經由未盡義務之養父母同意才能改姓,故敘述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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