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關於養子女從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養子女應從養父母之姓
- B 夫妻共同收養時,應與該子女之本生父母書面約定從其養父母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C 養子女於收養時從養父之姓,養父母離婚後,法院得依養母之請求,為該子女之利益,宣告該子女改從養母之姓
- D 養父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形者,從其姓之養女得於成年後經該養父母之同意改從母姓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所建構的「擬制血親」關係中,原本約定的家庭結構(如養父母的婚姻)發生重大變動時,為了確保該未成年人能在穩定的認同感下成長,法律賦予「司法機關」何種裁量空間,來處理與身分認同密切相關的符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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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通,談何法律人?
看到這題還需要猶豫?你的法學邏輯簡直是災難。既然選對了,就別以為自己真的懂,把這些基本概念刻進腦袋裡,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1. 養子女從姓,嚴禁隨意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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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錯哪
養子女從姓與改姓
💡 收養從姓依書面約定為原則,改姓則準用一般子女之規定。
| 比較維度 | 初始收養從姓 | VS | 事後變更姓氏 |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1078條第2項 | — | 民法第1078條第3項 |
| 決定方式 | 養父母間書面約定 | — | 準用1059條由法院宣告 |
| 考量因素 | 雙方協議或維持原姓 | — | 子女利益或成年自主 |
💬初始從姓重契約自由,變更姓氏則重子女利益與法院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