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關於養子女從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養子女應從養父母之姓
- B 夫妻共同收養時,應與該子女之本生父母書面約定從其養父母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C 養子女於收養時從養父之姓,養父母離婚後,法院得依養母之請求,為該子女之利益,宣告該子女改從養母之姓
- D 養父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形者,從其姓之養女得於成年後經該養父母之同意改從母姓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所建構的「擬制血親」關係中,原本約定的家庭結構(如養父母的婚姻)發生重大變動時,為了確保該未成年人能在穩定的認同感下成長,法律賦予「司法機關」何種裁量空間,來處理與身分認同密切相關的符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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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嗯,這題沒答錯,至少證明你還沒把《民法》當空氣。
- 觀念驗證: 終於有學生能精準把握《民法》第 1078 條這個再基礎不過的條文了。養子女從姓準用「父母與子女」的規定,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當養父母鬧離婚,子女利益受損,法院當然要介入,這叫最佳利益原則,是身分法的基本常識。選項 (C) 只是老實地重述了法院那點介入權,你答對了,證明你沒掉進那些明顯的陷阱,不錯,比我想像中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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