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其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 B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不待生父生母約定即改從父姓
- C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生母得向生父請求分擔過去已支付之扶養費
- D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其親權之行使得由生父與生母共同協議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在孩子出生一段時間後,才確立他與生父之間的身分關係時,為了保護孩子既有的生活穩定性與人格權,法律會傾向於「強制其身分標記隨之自動變動」,還是會要求必須經過「父母共識或特定程序」後方可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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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對於身分法中認領效力的細微處掌握得很精準。本題的核心鑑別點在於非婚生子女的姓氏決定權,這是一個容易產生法律誤區的考點。
認領與姓氏之關係
依據《民法》第 1059-1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原則上從母姓。即便嗣後經生父認領,法律也僅是規定準用同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之規定,這意味著要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必須由父母雙方達成「書面約定」並前往戶政機關登記,或符合特定條件(如父母一方顯未盡教養義務)後經法院宣告變更。因此,選項 (B) 宣稱認領後「不待約定即改從父姓」是完全錯誤的法感,認領僅是建立法律上的父子女關係,並不自動連動姓氏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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