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其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 B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不待生父生母約定即改從父姓
- C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生母得向生父請求分擔過去已支付之扶養費
- D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其親權之行使得由生父與生母共同協議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在孩子出生一段時間後,才確立他與生父之間的身分關係時,為了保護孩子既有的生活穩定性與人格權,法律會傾向於「強制其身分標記隨之自動變動」,還是會要求必須經過「父母共識或特定程序」後方可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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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親屬法」中關於認領效力與姓名權的綜合運用,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保留的彈性,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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