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其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 B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不待生父生母約定即改從父姓
- C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生母得向生父請求分擔過去已支付之扶養費
- D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其親權之行使得由生父與生母共同協議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在孩子出生一段時間後,才確立他與生父之間的身分關係時,為了保護孩子既有的生活穩定性與人格權,法律會傾向於「強制其身分標記隨之自動變動」,還是會要求必須經過「父母共識或特定程序」後方可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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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考驗的是「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法律效果。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對身分法中關於姓氏變更與溯及效力的細節有所遲疑。在法律實務中,認領並非單純的行政登記,而是法律關係的全面溯及。
認領的溯及力與扶養義務
依據《民法》第 1069 條,認領的效力會溯及至出生時,因此選項 (A) 正確。既然法律視為自出生起即有父子關係,生父便負有扶養義務;若過去皆由生母獨自負擔,生母自然得向生父請求分擔過去已支付的扶養費,這也是選項 (C) 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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