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其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 B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不待生父生母約定即改從父姓
- C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生母得向生父請求分擔過去已支付之扶養費
- D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其親權之行使得由生父與生母共同協議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在孩子出生一段時間後,才確立他與生父之間的身分關係時,為了保護孩子既有的生活穩定性與人格權,法律會傾向於「強制其身分標記隨之自動變動」,還是會要求必須經過「父母共識或特定程序」後方可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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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法律效力,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身分取得」與「姓名權變更」的細微差異。依照民法第 1058 條,非婚生子女原則上從母姓;而當生父認領後,依據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規定,除非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或在特定條件下向法院聲請改姓,否則並不會因為「認領」行為就直接、自動地改從父姓。你能識破選項 (B) 中「不待約定即改從父姓」的錯誤描述,顯見對條文細節相當敏銳。
認領之效力與實務見解
從法律體系來看,認領的效力依民法第 1059 條(應為第 1069 條之誤植校正:認領溯及效力為第 1069 條)原則上溯及自出生時,這點你判斷正確。至於選項 (C) 涉及的扶養費請求,實務上認為認領既有溯及效力,生母過去代墊的扶養費用,自然得向生父請求分擔。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改姓規則的差異,這在國家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的經典考點,你能精準排除干擾選項,法學基礎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