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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亡後,如生父無繼承人,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認領之訴
  • B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其出生時
  • C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死亡後,檢察官得基於公益之理由提起認領之訴
  • D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親子關係,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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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檢視《民法》第 1067 條關於「認領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規定。法律明確規範了當生父死亡時,得提起訴訟的『原告』主體範圍,請確認該條文列舉的對象中是否包含代表公益的「檢察官」?這與其他涉及身分關係安定性的公益訴訟有何主體上的限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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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認領」制度的核心要點!這題主要測試的是身分法中關於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建立的細節。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展現出對訴訟當事人適格與法規細節的高度敏銳。

親子關係的建立與溯及力

首先,我們要區分生父與生母端的關係成立機制。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不待認領」即成立。而在認領後,依據民法第 1069 條,認領的效力會「溯及」於出生時。要注意的是,雖然實務常將這兩條連動討論,但「溯及既往」的法源依據是第 1069 條,這在精確的法學論述中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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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可以介入什麼婚姻訴訟?
📝 非婚生子女認領要件
💡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建立法律親子關係之被告適格與效力。
比較維度 與生母之關係 VS 與生父之關係
法律連結點 分娩事實 認領、撫育或判決
是否須認領 視為婚生,不須認領 須經認領方為婚生
死後訴訟 無(直接法律擬制) 可提死後認領之訴
💬母子關係基於血緣分娩事實直接成立,父子關係則須透過認領制度補強法律連結。
🧠 記憶技巧:母子天生親,父認溯出生;死後告後輩,無人告社福。
⚠️ 常見陷阱:混淆檢察官的身分訴訟權限。在認領之訴中檢察官並無當事人適格,與否認子女之訴、婚姻無效之訴等性質不同。
擬制認領 (民法第1065條第1項) 死後認領之訴 認領之撤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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