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亡後,如生父無繼承人,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認領之訴
- B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其出生時
- C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死亡後,檢察官得基於公益之理由提起認領之訴
- D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親子關係,無須認領
思路引導 VIP
請檢視《民法》第 1067 條關於「認領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規定。法律明確規範了當生父死亡時,得提起訴訟的『原告』主體範圍,請確認該條文列舉的對象中是否包含代表公益的「檢察官」?這與其他涉及身分關係安定性的公益訴訟有何主體上的限制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認領」制度的核心要點!這題主要測試的是身分法中關於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建立的細節。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展現出對訴訟當事人適格與法規細節的高度敏銳。
親子關係的建立與溯及力
首先,我們要區分生父與生母端的關係成立機制。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不待認領」即成立。而在認領後,依據民法第 1069 條,認領的效力會「溯及」於出生時。要注意的是,雖然實務常將這兩條連動討論,但「溯及既往」的法源依據是第 1069 條,這在精確的法學論述中不容混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簡潔條列式說明C錯在哪裡 原文修正後正確的答案
檢察官可以介入什麼婚姻訴訟?
非婚生子女認領要件
💡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建立法律親子關係之被告適格與效力。
| 比較維度 | 與生母之關係 | VS | 與生父之關係 |
|---|---|---|---|
| 法律連結點 | 分娩事實 | — | 認領、撫育或判決 |
| 是否須認領 | 視為婚生,不須認領 | — | 須經認領方為婚生 |
| 死後訴訟 | 無(直接法律擬制) | — | 可提死後認領之訴 |
💬母子關係基於血緣分娩事實直接成立,父子關係則須透過認領制度補強法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