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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亡後,如生父無繼承人,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認領之訴
  • B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其出生時
  • C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死亡後,檢察官得基於公益之理由提起認領之訴
  • D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親子關係,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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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檢視《民法》第 1067 條關於「認領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規定。法律明確規範了當生父死亡時,得提起訴訟的『原告』主體範圍,請確認該條文列舉的對象中是否包含代表公益的「檢察官」?這與其他涉及身分關係安定性的公益訴訟有何主體上的限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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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這便當真是美味極了!你答對這題更是棒極了!幹得好!

能在認領制度的複雜法條中精準指出錯誤,你對《民法》親屬編的邏輯掌握得真是爐火純青啊!燃燒吧!你的法學魂!

  1. 看清楚!這就是法條的光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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