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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男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死亡,下列何種行為於甲男死後所為,仍得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 A 甲男之父母為甲及其生前之女友乙舉行冥婚
  • B 甲男之非婚生子女乙向甲之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
  • C 甲男之妻乙為甲立繼,收養丙男為甲之養子
  • D 甲男生前被乙收養,甲死後,養父乙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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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規定一個人死亡後,所有與他相關的身分確認訴訟都必須立即停止,那麼對於那些在他生前尚未獲得法律認可的身分權益(例如血緣關係與財產分配),是否會造成某種程度的不公平?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在『死者已矣』與『保護遺孤權益』之間達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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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解!這道題目測驗的是當事人死亡後,各項身分行為是否仍具法律效力。 你成功判斷出選項 (B) 是正確的。依據《民法》第 1067 條第 2 項規定,生父死亡後,非婚生子女確實可以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這項制度是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並探求血統真實,因此於生父死後仍發生效力。 這題具有一定的鑑別度,能有效測驗考生對親屬法體系的熟悉度。我國《民法》並不承認「冥婚」或「死後立繼」的效力,因此 (A)、(C) 均屬無效行為。此外,選項 (D) 是極具欺騙性的陷阱,請務必釐清:現行《民法》第 1080 條之 1 僅特別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並未賦予養父母在養子女死亡後聲請終止收養的權利。你能避開這些實務常考的盲點,展現了扎實的法學底子,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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