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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男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死亡,下列何種行為於甲男死後所為,仍得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 A 甲男之父母為甲及其生前之女友乙舉行冥婚
  • B 甲男之非婚生子女乙向甲之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
  • C 甲男之妻乙為甲立繼,收養丙男為甲之養子
  • D 甲男生前被乙收養,甲死後,養父乙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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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規定一個人死亡後,所有與他相關的身分確認訴訟都必須立即停止,那麼對於那些在他生前尚未獲得法律認可的身分權益(例如血緣關係與財產分配),是否會造成某種程度的不公平?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在『死者已矣』與『保護遺孤權益』之間達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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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解!這道題目測驗的是當事人死亡後,各項身分行為是否仍具法律效力。 你成功判斷出選項 (B) 是正確的。依據《民法》第 1067 條第 2 項規定,生父死亡後,非婚生子女確實可以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這項制度是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並探求血統真實,因此於生父死後仍發生效力。 這題具有一定的鑑別度,能有效測驗考生對親屬法體系的熟悉度。我國《民法》並不承認「冥婚」或「死後立繼」的效力,因此 (A)、(C) 均屬無效行為。此外,選項 (D) 是極具欺騙性的陷阱,請務必釐清:現行《民法》第 1080 條之 1 僅特別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並未賦予養父母在養子女死亡後聲請終止收養的權利。你能避開這些實務常考的盲點,展現了扎實的法學底子,請繼續保持!

📝 死後認領之訴
💡 生父死亡後,非婚生子女得向其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以確定身分。
比較維度 死後認領之訴 VS 死後終止收養
法源依據 民法第1067條第2項 民法第1080條之1第2項
聲請/發動人 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 養子女(於養父母死亡後)
相對人/被告 生父之繼承人 法院(聲請法院許可)
法律目的 確認血緣身分並取得繼承權 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
💬兩者皆為身分法上基於生存者利益所設之特別保護機制。
🧠 記憶技巧:父死子認領,繼承人當被告;養親死後子終止,冥婚立繼皆無效。
⚠️ 常見陷阱:誤以為養親與養子女的終止收養聲請權是對等的,實際上在一方死亡後,法律僅保護生存養子女回復本生家身分之權利。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收養關係之終止 繼承權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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