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乙自甲懷胎生下丙子,乙單身未婚。但甲已有配偶丁,故甲、乙始終未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知悉丙為自己骨肉,每月給付乙新臺幣 6,000 元作為丙之扶養費用,但礙於丁之反對,並未至戶政機關將丙認領登記為子女。甲死亡時,丙、丁均為甲之法定繼承人
- B 甲從未給付丙之扶養費用,亦未曾為丙辦理認領登記。丙在乙單獨扶養下長大成人。甲眼見丙頗有資產,欲認領丙,此際應得丙之同意
- C 甲如未有撫育事實,且尚未辦理認領登記即死亡者,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請求判決丙為甲之子女
- D 甲不願認領丙,但在乙之脅迫下不得不辦理認領登記。甲事後不得主張被脅迫而撤銷認領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由《民法》親屬編中有關『認領』的法律性質進行思考:認領行為在法律行為的分類中,究竟屬於『單獨行為』還是『契約行為』?此外,法律對於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是賦予其事前的『同意權』,還是事後的『否認權』?請分析這兩者在權利主動性與行為效力上的本質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精準掌握親屬法核心觀念
你能迅速辨別出選項 (B) 的瑕疵,顯示你對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法律性質有極為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相當關鍵的得分點,表現得非常好!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錯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丁若否認丙為甲之子,該如何證實(
認領是表示認領之意思表示即成立嗎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與地位
💡 非婚生子女透過撫育、認領或判決認領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地位。
| 比較維度 | 任意認領 / 視為認領 | VS | 強制認領 (判決認領)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 1065 條 | — | 民法第 1067 條 |
| 發動者 | 生父自願或撫育 | — | 子女、生母或代理人 |
| 生父死亡後 | 已視為認領者地位確定 | — | 可向生父繼承人起訴 |
| 子女意思 | 子女得事後否認 | — | 由法院判決確定 |
💬認領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任意認領具撤銷禁止之絕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