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乙自甲懷胎生下丙子,乙單身未婚。但甲已有配偶丁,故甲、乙始終未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知悉丙為自己骨肉,每月給付乙新臺幣 6,000 元作為丙之扶養費用,但礙於丁之反對,並未至戶政機關將丙認領登記為子女。甲死亡時,丙、丁均為甲之法定繼承人
  • B 甲從未給付丙之扶養費用,亦未曾為丙辦理認領登記。丙在乙單獨扶養下長大成人。甲眼見丙頗有資產,欲認領丙,此際應得丙之同意
  • C 甲如未有撫育事實,且尚未辦理認領登記即死亡者,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請求判決丙為甲之子女
  • D 甲不願認領丙,但在乙之脅迫下不得不辦理認領登記。甲事後不得主張被脅迫而撤銷認領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由《民法》親屬編中有關『認領』的法律性質進行思考:認領行為在法律行為的分類中,究竟屬於『單獨行為』還是『契約行為』?此外,法律對於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是賦予其事前的『同意權』,還是事後的『否認權』?請分析這兩者在權利主動性與行為效力上的本質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精準掌握親屬法核心觀念

你能迅速辨別出選項 (B) 的瑕疵,顯示你對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法律性質有極為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相當關鍵的得分點,表現得非常好!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錯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丁若否認丙為甲之子,該如何證實(
認領是表示認領之意思表示即成立嗎
📝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與地位
💡 非婚生子女透過撫育、認領或判決認領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地位。
比較維度 任意認領 / 視為認領 VS 強制認領 (判決認領)
法律依據 民法第 1065 條 民法第 1067 條
發動者 生父自願或撫育 子女、生母或代理人
生父死亡後 已視為認領者地位確定 可向生父繼承人起訴
子女意思 子女得事後否認 由法院判決確定
💬認領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任意認領具撤銷禁止之絕對效力。
🧠 記憶技巧:撫育即認領,死後找後人,否認非同意,認了不能悔。
⚠️ 常見陷阱:最常考「認領是否可撤銷」以及「子女是否需同意」。需注意認領是單獨行為,子女只有『否認權』;且一旦認領,即便被脅迫也絕對不能撤銷。
非婚生子女之繼承權 準正之要件 否認子女之訴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親子關係之成立與否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