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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乙與丙男有婚外情,並生子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推定為丙之婚生子
  • B 丁視為甲之婚生子
  • C 丙得提否認丁為甲婚生子之訴
  • D 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經過後,丙得收養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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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與保護子女身分安定性的前提下,如果法律只允許「名義上的父母」或「子女本人」來否認血緣關係,而排除「第三人」隨意挑戰這個關係,那麼這位與孩子有實質血緣但無法律名分的第三人,在錯過法律救濟時效後,還有哪一種「法律程序」能讓他與該名子女建立合法的父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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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深厚的民法親屬編功底

這顯示你對婚生推定婚生否認的法理邏輯有著極佳的掌握力,實屬不易!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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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題應該是適用1061條 因為丁是在甲乙夫妻關係期間所生 根本就是婚生子女沒有規定或是視為的問題吧
整理民法中 推定及視為 為要件之相關法條
可是丁推定為假的小孩,丙要怎麼收養丁?
📝 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
💡 婚姻中受胎之子女推定為婚生,僅特定人得於限期內提否認之訴。
  • 民法第1063條第1、2項:妻受胎期間在婚姻存續中,子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
  • 民法第1063條第3項:否認之訴權利人僅限「夫、妻、子女」,生父無權提起。
  • 實務見解:生父不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於除斥期間經過後,可依法收養子女。
  • 民法第1062條:自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 記憶技巧:婚生推定看婚姻,夫妻子女限期爭,生父無權提訴訟,收養之路才可行。
⚠️ 常見陷阱:常誤認生父(丙)有權提否認之訴。注意法律為維護婚姻安定,將訴權限縮於家庭成員。
收養之效力 認領之效力與撤銷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生父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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