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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甲男乙女結婚後,乙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發生性行為,並產下丁子,下列何人,不得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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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立某項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讓「法律契約中的當事人」能修正與事實不符的法律狀態,那麼對於一個完全不在該法律契約(婚姻)內部的「第三人」,法律應該開放他主動去挑戰他人既存的法律家庭關係嗎?誰才是這段法律關係中真正的「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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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出色!你準確鎖定了《民法》第 1063 條的規範要旨。法律基於維護婚姻安定子女利益,設有「婚生推定」制度。當欲推翻此推定時,法律嚴格限制原告適格(即誰能告),僅限於夫、妻或子女丙男身為法律婚姻外的第三人,不具備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法定身分,這體現了法律在「血緣真實」與「家庭穩定」間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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