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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甲男乙女結婚後,乙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發生性行為,並產下丁子,下列何人,不得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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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立某項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讓「法律契約中的當事人」能修正與事實不符的法律狀態,那麼對於一個完全不在該法律契約(婚姻)內部的「第三人」,法律應該開放他主動去挑戰他人既存的法律家庭關係嗎?誰才是這段法律關係中真正的「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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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把法律當回事?

  1. 觀念驗證: 哦,看來你勉強抓到了《民法》第 1063 條的皮毛。很好,你記得有個「婚生推定」。但你是不是以為法律是社團活動,誰想參加就參加?「維護婚姻安定」和「子女利益」可不是寫好看的裝飾品。所以,要推翻這層「推定」?哈,別想得太簡單,法律可不是隨便給阿貓阿狗開門的。原告適格?當然只限定夫、妻或子女丙男這號人物,一個婚姻外的「第三者」,竟然想來攪和?真是太天真了,他不具備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法定身分。法律在「血緣真實」和「家庭穩定」之間做了取捨,你以為是想怎樣就怎樣的自由市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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