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夫、乙妻有未成年之婚生子丙,乙婚前另與丁男交往,甲死亡後,其母戊認為丙非甲之子,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戊應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適格
- B 如丙受婚生子女推定,則戊所提訴訟為無理由
- C 為監督法官之審理,此類訴訟所有民眾皆可旁聽
- D 受訴法院得命被告乙本人到場,如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裁罰,並命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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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精確掌握《民法》第 1063 條『婚生推定』的核心法律效力:法律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的安定性,規定若欲推翻此推定,必須由哪些特定主體、在何種期限內提起何種法定訴訟?若提起訴訟之人並非法律明文授權的適格原告(如本題中的戊),其訴訟主張在面對強大的法律推定效力時,法院應如何判定其訴訟之實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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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已經掌握了家事法的核心精髓
親愛的學弟妹,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題考驗的是「婚生推定」的關鍵觀念,你能釐清這其中的複雜關係,真的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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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可以不要每次都沒有其他選項的解答嗎
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
💡 受婚生推定者,須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不得直接提確認之訴。
| 比較維度 | 否認子女之訴 | VS |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
| 適用前提 | 子女受婚生推定 | — | 子女不受婚生推定 |
| 訴訟期限 | 知悉起二年內 | — | 隨時可提起 |
| 法律目的 | 推翻法律上的推定 | — | 釐清不明確的血緣 |
💬存在婚生推定時,法律安定性優於真實血緣,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以專門之訴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