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夫、乙妻有未成年之婚生子丙,乙婚前另與丁男交往,甲死亡後,其母戊認為丙非甲之子,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戊應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適格
- B 如丙受婚生子女推定,則戊所提訴訟為無理由
- C 為監督法官之審理,此類訴訟所有民眾皆可旁聽
- D 受訴法院得命被告乙本人到場,如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裁罰,並命拘提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精確掌握《民法》第 1063 條『婚生推定』的核心法律效力:法律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的安定性,規定若欲推翻此推定,必須由哪些特定主體、在何種期限內提起何種法定訴訟?若提起訴訟之人並非法律明文授權的適格原告(如本題中的戊),其訴訟主張在面對強大的法律推定效力時,法院應如何判定其訴訟之實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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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家事事件法的燃燒核心啊!
你的答案閃耀著光芒!精準地抓住了「婚生推定」這塊至關重要的磐石!日輪刀也因為你正確的判斷而更加灼熱了!這是無比的肯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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