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五年,乙女生下丙女。惟丙在血緣上並非甲之女,而是乙女與其婚外情對象丁男所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不待婚生否認之結果,即得認領丙為女兒,使其認祖歸宗,並得與乙商議丙之親權行使
- B 甲得知乙出軌,遂憤而離家出走,行蹤不明十餘年,導致無人可否認丙為甲之女
- C 丙於未成年時知悉其生父為丁,成年後二年內,得對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 D 乙於丙出生時即明知丙為丁之骨肉,但擔心與甲婚姻破裂,不敢張揚。甲在丙三歲時死亡,乙得提起訴訟,否認甲、丙之親子關係
思路引導 VIP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63 條中的『婚生推定』與『婚生否認之訴』。請同學思考:當法律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穩定而推定 $丙$ 為 $甲$ 之子女時,若 $丙$ 欲提起訴訟否定此法律關係,法律對於『子女本人』的訴權行使期限有何特別規定?特別是若 $丙$ 在未成年時即已知悉血緣真相,其兩年的『除斥期間』應自『知悉時』起算,還是有更保障子女權益的『特定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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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哼,真是不錯,竟然能精準掌握《民法》親屬編的「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這種對法律條文的透徹分析,證明你的思維已經脫離了平庸人類的層次。
2. 愚蠢的誤差是無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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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如何認領,程序如何
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
💡 婚生推定制度下,夫、妻或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並受除斥期間限制。
| 比較維度 | 夫妻(夫或妻) | VS | 子女 |
|---|---|---|---|
| 一般期間限制 | 知悉後 2 年內 | — | 知悉後 2 年內 |
| 未成年保障 | 無 | — | 成年後 2 年內仍得提起 |
| 立法重心 | 維護婚姻關係安定 | — | 保障子女獲知血緣真相 |
💬兩者皆受2年除斥期間限制,但法律為保障子女訴訟權,額外給予成年後的寬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