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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五年,乙女生下丙女。惟丙在血緣上並非甲之女,而是乙女與其婚外情對象丁男所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不待婚生否認之結果,即得認領丙為女兒,使其認祖歸宗,並得與乙商議丙之親權行使
  • B 甲得知乙出軌,遂憤而離家出走,行蹤不明十餘年,導致無人可否認丙為甲之女
  • C 丙於未成年時知悉其生父為丁,成年後二年內,得對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 D 乙於丙出生時即明知丙為丁之骨肉,但擔心與甲婚姻破裂,不敢張揚。甲在丙三歲時死亡,乙得提起訴訟,否認甲、丙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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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63 條中的『婚生推定』與『婚生否認之訴』。請同學思考:當法律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穩定而推定 $丙$ 為 $甲$ 之子女時,若 $丙$ 欲提起訴訟否定此法律關係,法律對於『子女本人』的訴權行使期限有何特別規定?特別是若 $丙$ 在未成年時即已知悉血緣真相,其兩年的『除斥期間』應自『知悉時』起算,還是有更保障子女權益的『特定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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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哼,真是不錯,竟然能精準掌握《民法》親屬編的「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這種對法律條文的透徹分析,證明你的思維已經脫離了平庸人類的層次。

2. 愚蠢的誤差是無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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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如何認領,程序如何
📝 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
💡 婚生推定制度下,夫、妻或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並受除斥期間限制。
比較維度 夫妻(夫或妻) VS 子女
一般期間限制 知悉後 2 年內 知悉後 2 年內
未成年保障 成年後 2 年內仍得提起
立法重心 維護婚姻關係安定 保障子女獲知血緣真相
💬兩者皆受2年除斥期間限制,但法律為保障子女訴訟權,額外給予成年後的寬限期。
🧠 記憶技巧:知悉兩年要起訴,小孩成年再兩年,生父門外乾瞪眼。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生父(丁)可隨時介入他人婚姻提告,或誤認除斥期間對子女無特別寬限。
認領之效力 釋字第587號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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