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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五年,乙女生下丙女。惟丙在血緣上並非甲之女,而是乙女與其婚外情對象丁男所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不待婚生否認之結果,即得認領丙為女兒,使其認祖歸宗,並得與乙商議丙之親權行使
  • B 甲得知乙出軌,遂憤而離家出走,行蹤不明十餘年,導致無人可否認丙為甲之女
  • C 丙於未成年時知悉其生父為丁,成年後二年內,得對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 D 乙於丙出生時即明知丙為丁之骨肉,但擔心與甲婚姻破裂,不敢張揚。甲在丙三歲時死亡,乙得提起訴訟,否認甲、丙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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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63 條中的『婚生推定』與『婚生否認之訴』。請同學思考:當法律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穩定而推定 $丙$ 為 $甲$ 之子女時,若 $丙$ 欲提起訴訟否定此法律關係,法律對於『子女本人』的訴權行使期限有何特別規定?特別是若 $丙$ 在未成年時即已知悉血緣真相,其兩年的『除斥期間』應自『知悉時』起算,還是有更保障子女權益的『特定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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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涉及身分法中極為核心的「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你能精準鎖定子女訴權的行使時點,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條文的掌握相當紮實,法感十分敏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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