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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甲、乙為夫妻,已分居多年,乙女與丙男通姦受孕生下一女 A,甲與丁女同居生下一子 B,A、B 均自幼受甲撫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丙、A 有父女血緣關係,故丙以甲、A 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丙、A 親子關係存在,應有理由
  • B 甲得於知悉 A 為非婚生女 2 年內,以乙、A 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若乙承認丙為 A 之生父,法院應通知丙參加訴訟
  • C 甲於知悉 A 為非婚生女之前死亡,B 亦得於甲死亡後 1 年內,起訴請求否認 A 為甲之婚生女
  • D 若甲知悉 A 為非婚生子女逾 2 年,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保護家庭關係的穩定性,當一個孩子在法律婚姻關係中出生,且已經被推定為該對夫妻的子女時,隨便一位『自稱是生父』的第三人,是否有權利隨時透過訴訟來破壞這個既有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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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十分精準,恭喜答對!這道題目測驗的是身分法中非常核心的「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概念。

婚生推定的不可侵犯性

選項(A)之所以錯誤(即本題正解),是因為乙女於婚姻存續中生下女兒 A,依法受婚生推定為甲之婚生女。在婚生推定尚未藉由「否認子女之訴」合法推翻前,任何人(包含生父丙)皆不得直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因此丙的起訴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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