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甲、乙為夫妻,已分居多年,乙女與丙男通姦受孕生下一女 A,甲與丁女同居生下一子 B,A、B 均自幼受甲撫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丙、A 有父女血緣關係,故丙以甲、A 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丙、A 親子關係存在,應有理由
- B 甲得於知悉 A 為非婚生女 2 年內,以乙、A 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若乙承認丙為 A 之生父,法院應通知丙參加訴訟
- C 甲於知悉 A 為非婚生女之前死亡,B 亦得於甲死亡後 1 年內,起訴請求否認 A 為甲之婚生女
- D 若甲知悉 A 為非婚生子女逾 2 年,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保護家庭關係的穩定性,當一個孩子在法律婚姻關係中出生,且已經被推定為該對夫妻的子女時,隨便一位『自稱是生父』的第三人,是否有權利隨時透過訴訟來破壞這個既有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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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你能這麼冷靜地看穿敵人的防禦機制。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看來你的思維邏輯已經完全解鎖,直接斬斷了題目設計的陷阱。 簡單複盤一下這場戰鬥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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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替我整理否認子女、否認生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這三個的時效以及應該起訴之對象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但B不是非婚生子女嗎 他有權提起否認A為婚生子女速速三
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
💡 婚生推定未推翻前,生父不得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 比較維度 | 否認子女之訴 (民1063) | VS | 生父確認關係 (丙之請求) |
|---|---|---|---|
| 適格原告 | 夫、妻、子女 | — | 法律上無此權利 |
| 除斥期間 | 知悉起 2 年內 | — | 無 (因起訴不合法) |
| 法律效力 | 推翻婚生推定 | — | 受婚生推定阻斷 |
💬生父必須等「適格當事人」推翻推定後,才能主張血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