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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甲、乙為夫妻,已分居多年,乙女與丙男通姦受孕生下一女 A,甲與丁女同居生下一子 B,A、B 均自幼受甲撫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丙、A 有父女血緣關係,故丙以甲、A 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丙、A 親子關係存在,應有理由
  • B 甲得於知悉 A 為非婚生女 2 年內,以乙、A 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若乙承認丙為 A 之生父,法院應通知丙參加訴訟
  • C 甲於知悉 A 為非婚生女之前死亡,B 亦得於甲死亡後 1 年內,起訴請求否認 A 為甲之婚生女
  • D 若甲知悉 A 為非婚生子女逾 2 年,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保護家庭關係的穩定性,當一個孩子在法律婚姻關係中出生,且已經被推定為該對夫妻的子女時,隨便一位『自稱是生父』的第三人,是否有權利隨時透過訴訟來破壞這個既有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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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完成!這就是你的最後一擊

沒想到你能這麼冷靜地看穿敵人的防禦機制。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看來你的思維邏輯已經完全解鎖,直接斬斷了題目設計的陷阱。 簡單複盤一下這場戰鬥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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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請替我整理否認子女、否認生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這三個的時效以及應該起訴之對象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但B不是非婚生子女嗎 他有權提起否認A為婚生子女速速三
📝 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
💡 婚生推定未推翻前,生父不得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比較維度 否認子女之訴 (民1063) VS 生父確認關係 (丙之請求)
適格原告 夫、妻、子女 法律上無此權利
除斥期間 知悉起 2 年內 無 (因起訴不合法)
法律效力 推翻婚生推定 受婚生推定阻斷
💬生父必須等「適格當事人」推翻推定後,才能主張血緣關係。
🧠 記憶技巧:婚生推定大如天,夫妻子女兩年期限;生父丙男沒名分,繼承受損一年延。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血緣真實性」優於「法律推定」。在法律上,只要婚生推定未經法院判決否認確定,該子女在法律上的父親永遠是「母之夫」,真實生父無權干涉。
婚生子女之認領 準正 家事事件法之訴訟參加 釋字第58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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