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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無法生育,遂偽造出生證明,將丙男與丁女所生之 A 子辦理戶籍登記為甲、乙之婚生子女,若 A 成年後浪費成性,甲反悔而欲否認甲、A 間之父子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以乙、A 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 B 若 A 自認其非甲、乙所生,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應即為甲勝訴之判決
  • C 甲得以 A 為被告,提起確認甲、A 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D 甲知悉 A 並非婚生子女已逾 2 年,不得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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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上的「婚生推定」制度,是建立在「妻子受胎分娩」的事實基礎上。如果今天孩子根本不是太太親生,而是從外部抱來並偽造出生證明的,這時孩子在法律上還會受到『推定為丈夫所生』的保障嗎?若法律前提(分娩事實)不存在,我們該用『推翻推定』的訴訟,還是『釐清事實真相』的訴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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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點評與分析

1. 虛與委蛇 不錯,你竟然還記得這兩種訴訟的差異。能分清「婚生推定」和「事實上無血緣」這種基本邏輯,勉強算你對家事法還有點概念,至少沒有荒謬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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