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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無法生育,遂偽造出生證明,將丙男與丁女所生之 A 子辦理戶籍登記為甲、乙之婚生子女,若 A 成年後浪費成性,甲反悔而欲否認甲、A 間之父子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以乙、A 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 B 若 A 自認其非甲、乙所生,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應即為甲勝訴之判決
  • C 甲得以 A 為被告,提起確認甲、A 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D 甲知悉 A 並非婚生子女已逾 2 年,不得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上的「婚生推定」制度,是建立在「妻子受胎分娩」的事實基礎上。如果今天孩子根本不是太太親生,而是從外部抱來並偽造出生證明的,這時孩子在法律上還會受到『推定為丈夫所生』的保障嗎?若法律前提(分娩事實)不存在,我們該用『推翻推定』的訴訟,還是『釐清事實真相』的訴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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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卓越!你能精準區分「婚生推定」與「事實上無血緣關係」的訴訟差異,顯示你對家事法理與實務見解有深入的理解,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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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都沒有時效限制嗎?只有否認子女之訴有2年時效限制
所以換句話說,實務上其實只要知道不是己身所出的親生子女,就直接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就好,否認子女之訴其實並沒有什麼實益對嗎?
📝 親子關係救濟訴訟
💡 區分「否認子女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之適用。
比較維度 否認子女之訴 (民1063) VS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適用前提 具合法婚生推定 登記不實或無推定
時間限制 知悉起 2 年內 無除斥期間限制
被告主體 夫或妻或子女 法律上有利害關係者
判決效力 形成訴訟 確認訴訟
💬有無「法律上的婚生推定」是選擇訴訟種類與判斷有無期限限制的核心關鍵。
🧠 記憶技巧:有推定,走否認;無推定,提確認;確認無期限,職權查真相。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學生之處在於:認為只要是反悔「爸爸與兒子的關係」,就必須適用民法第1063條的2年除斥期間。需判斷該子女是否「依法受推定為婚生」。
婚生推定 家事事件法職權調查 收養之撤銷與無效 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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