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無法生育,遂偽造出生證明,將丙男與丁女所生之 A 子辦理戶籍登記為甲、乙之婚生子女,若 A 成年後浪費成性,甲反悔而欲否認甲、A 間之父子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以乙、A 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 B 若 A 自認其非甲、乙所生,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應即為甲勝訴之判決
- C 甲得以 A 為被告,提起確認甲、A 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D 甲知悉 A 並非婚生子女已逾 2 年,不得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上的「婚生推定」制度,是建立在「妻子受胎分娩」的事實基礎上。如果今天孩子根本不是太太親生,而是從外部抱來並偽造出生證明的,這時孩子在法律上還會受到『推定為丈夫所生』的保障嗎?若法律前提(分娩事實)不存在,我們該用『推翻推定』的訴訟,還是『釐清事實真相』的訴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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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卓越!你能精準區分「婚生推定」與「事實上無血緣關係」的訴訟差異,顯示你對家事法理與實務見解有深入的理解,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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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都沒有時效限制嗎?只有否認子女之訴有2年時效限制
所以換句話說,實務上其實只要知道不是己身所出的親生子女,就直接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就好,否認子女之訴其實並沒有什麼實益對嗎?
親子關係救濟訴訟
💡 區分「否認子女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之適用。
| 比較維度 | 否認子女之訴 (民1063) | VS |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
| 適用前提 | 具合法婚生推定 | — | 登記不實或無推定 |
| 時間限制 | 知悉起 2 年內 | — | 無除斥期間限制 |
| 被告主體 | 夫或妻或子女 | — | 法律上有利害關係者 |
| 判決效力 | 形成訴訟 | — | 確認訴訟 |
💬有無「法律上的婚生推定」是選擇訴訟種類與判斷有無期限限制的核心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