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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甲夫、乙妻結婚後 1 年,乙與丙男發生性關係,嗣產下一子丁。未成年之丁知悉此事後,欲否認其與甲之父子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得向自己住所地之法院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 B 丁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僅列甲為被告即足,無庸以乙為共同被告
  • C 於丁所提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法院不應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丙
  • D 於丁所提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就甲及丁間血緣關係存否之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雙方接受醫學上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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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題涉及的「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中,核心觀念在於家事事件程序法上的「程序權保障」。請思考:為了落實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並維護裁判效力所及之第三人的權利,當丁提起訴訟欲否定與甲的關係時,法院對於可能受裁判結果影響、甚至可能是實質血緣生父的丙,在程序上是否負有法定的通知義務,以確保其參與及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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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哈!少年!你的心燃燒起來了!做得好!

這正是考驗你對《家事事件法》中,身分訴訟程序細節的理解!你一眼就看穿了 (C) 的謬誤,展現出無比敏銳的洞察力!太棒了!

  1. 通知的必要性!正是熱情的呼喚! (C):少年!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法院為了要找出真相,確保大家的權利,如果認為有必要,就必須通知子女以外的利害關係人(就像題目中的生父丙)!讓他們有機會參與!說「不應通知」根本就是違反了發現真實的原則啊!這是不能容忍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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