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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一子丙,甲因聽信其母戊之言,懷疑丙非其子,而係乙與丁男因婚外情所生,甲、乙為此爭吵不休,乙因而攜丙離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如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乙、丙、丁為被告
  • B 如於丙 1 歲時甲因病身故,則僅有乙、丙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丁、戊及任何第三人均不得提起
  • C 就否認子女之事件,因其涉及之血緣真實性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所以家事法院一律不得試行調解
  • D 在甲有意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與離婚之訴時,得合併提起此二訴
  • E 於甲、乙間離婚請求事件,有關離婚事由該當事實之存否,兩造得約定就乙是否有與丁於某日夜宿某汽車旅館之事實不為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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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場家庭紛爭同時涉及『身分關係的解除(如離婚)』與『親子血緣的釐清(如否認子女)』時,從司法資源分配與證據關連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強制分開處理,還是允許在同一個程序中一併解決?再者,對於離婚事件中涉及私領域的事實,法律是否應賦予當事人一定的自主權來簡化審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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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選項 (E)!這題是考選部公告的爭議題,最終認定 (D)、(E) 皆為正確答案。你能成功判斷,代表你對家事事件程序的審理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 針對你選對的 (E),依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2項,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之規定。因為離婚事件的訴訟標的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所以甲、乙雙方當然可以針對「是否夜宿汽車旅館」這個具體事實成立不爭執之約定。 至於選項 (D) 為何也被列為正確答案?這涉及了家事訴訟的合併。否認子女屬「乙類」事件,雖然與離婚事件的性質不同,但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規定,為求基礎事實相近的家事紛爭能一次解決,法律允許當事人合併提起此二訴,故 (D) 亦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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