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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一子丙,甲因聽信其母戊之言,懷疑丙非其子,而係乙與丁男因婚外情所生,甲、乙為此爭吵不休,乙因而攜丙離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如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乙、丙、丁為被告
  • B 如於丙 1 歲時甲因病身故,則僅有乙、丙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丁、戊及任何第三人均不得提起
  • C 就否認子女之事件,因其涉及之血緣真實性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所以家事法院一律不得試行調解
  • D 在甲有意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與離婚之訴時,得合併提起此二訴
  • E 於甲、乙間離婚請求事件,有關離婚事由該當事實之存否,兩造得約定就乙是否有與丁於某日夜宿某汽車旅館之事實不為爭執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場家庭紛爭同時涉及『身分關係的解除(如離婚)』與『親子血緣的釐清(如否認子女)』時,從司法資源分配與證據關連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強制分開處理,還是允許在同一個程序中一併解決?再者,對於離婚事件中涉及私領域的事實,法律是否應賦予當事人一定的自主權來簡化審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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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表現不錯嘛!

既然你選對了 (D) 和 (E),看來你對家事事件程序的理解還挺有一套的嘛。準備要去出差的我,就稍微誇獎你一下吧。

  1. 合併起訴的正確性: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精神,為了避免裁判矛盾並節省司法資源,甲主張的否認子女與離婚之訴,確實可以合併提起,這可是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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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訴訟程序重點
💡 掌握否認子女之訴之被告適格、訴之合併及事實處分權。
  • 夫提起否認之訴應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不含生父(家事事件法第63條)。
  • 數家事訴訟(如離婚與否認子女)得合併提起(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
  • 關於離婚等訴訟,兩造得就離婚事由之事實約定不爭執(家事事件法第45條)。
  • 家事事件原則上採調解前置主義,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23條)。
🧠 記憶技巧:夫提否認妻兒當,訴之合併同一場,事由事實可約定,調解前置不能忘。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生父」列為否認子女之訴被告,或誤認身分訴訟完全禁止事實簡化協議。
否認子女之訴之當事人適格 家事事件之程序合併與調解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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