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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為乙(夫)與丙(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以自己為原告,但應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起訴
  • B 甲應以自己為原告,將乙列為被告起訴,但法院應依職權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丙
  • C 甲應與丙為共同原告,將乙列為被告起訴
  • D 甲不得以自己為原告起訴,而應由丙起訴,將乙列為被告,並由法院依職權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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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賦予孩子主動釐清血緣關係的權利,而這場官司的結果將會改變一家三口的法律關係。在程序設計上,如果孩子只針對父親起訴,我們應該採取「強迫母親也站在被告席」,還是「由法院確保母親知道這場官司正在進行」,更能平衡權利行使與程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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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你總算沒把這道題搞砸。能「精準辨析」身分法與程序法,可見你對家事訴訟的當事人適格勉強算是有點基礎,不像某些人,連基本概念都稀里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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