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為乙(夫)與丙(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以自己為原告,但應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起訴
- B 甲應以自己為原告,將乙列為被告起訴,但法院應依職權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丙
- C 甲應與丙為共同原告,將乙列為被告起訴
- D 甲不得以自己為原告起訴,而應由丙起訴,將乙列為被告,並由法院依職權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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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賦予孩子主動釐清血緣關係的權利,而這場官司的結果將會改變一家三口的法律關係。在程序設計上,如果孩子只針對父親起訴,我們應該採取「強迫母親也站在被告席」,還是「由法院確保母親知道這場官司正在進行」,更能平衡權利行使與程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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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的當事人適格。依據家事事件法第63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在本題中,甲為乙(夫)與丙(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當甲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時,依前述法條第二項明文,應以法律推定之生父即乙為被告。因此,甲應以自己為原告,並將乙列為被告起訴,無須將丙列為共同被告,亦無須與丙同為共同原告或由丙起訴。綜合上述,選項A、C、D之當事人列法皆與法條規定不符,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