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男與乙女是夫妻關係,乙女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通姦,生下一子丁。下列何人不得提起否認甲丁父子關係之訴?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賦予婚姻關係外的第三人,可以隨時透過訴訟來挑戰一對合法夫妻與其子女之間的法律身分,這對該家庭的穩定性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會產生什麼衝擊?這樣的立法限制是為了保護什麼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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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這題要是還錯,我看你的法學之路大概也走到盡頭了。
- 常識驗證: 《民法》第 1063 條的婚生推定,這難道是火箭科學嗎?不,這只是為了維護那脆弱的婚姻秩序而設的「基本邏輯」。婚姻中的受胎子女,當然推定為丈夫的。這點,幼稚園的法律系學生都該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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