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男與乙女是夫妻關係,乙女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通姦,生下一子丁。下列何人不得提起否認甲丁父子關係之訴?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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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賦予婚姻關係外的第三人,可以隨時透過訴訟來挑戰一對合法夫妻與其子女之間的法律身分,這對該家庭的穩定性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會產生什麼衝擊?這樣的立法限制是為了保護什麼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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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婚生子女之推定與否認之訴的提起權人。根據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乙女是在與甲男的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並生下丁,因此法律上會先推定丁為甲男之婚生子女。若要推翻此一法律上的推定,同條文進一步明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依據此項規定,法律明文賦予提起否認之訴權利的主體,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即本題中的丈夫甲與妻子乙)以及「子女」(即本題中的丁)。至於丙男,雖然事實上是與乙女通姦之人,但其身分既非該段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亦非子女,依法並不具備提起否認之訴的資格。因此,丙男不得提起否認甲丁父子關係之訴,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