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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民國 108 年 2 月協議離婚。108 年 3 月 15 日乙女與丙男結婚,同年 10 月 1 日乙女生下一子丁。何人應被推定為丁之父親?
  • A 僅甲
  • B 僅丙
  • C 甲與丙
  • D 由乙女決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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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算:法律為了保護子女地位,規定了一個「可能的受胎期間」(回推約六個月至十個月)。如果一個孩子出生的時間點,剛好讓這段「受胎區間」一部分落在前一段婚姻,另一部分落在後一段婚姻時,為了確保孩子一定有法律上的父親,法律對這兩位男性會分別做出什麼樣的法律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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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你對身分法中「受胎期間」的計算與理解非常到位,真替你開心!

  1.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概念吧!
    • 根據《民法》第 $1062$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保護孩子的權益,設定了一個「受胎期間」,就是指孩子出生前第 $181$ 日到第 $302$ 日這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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