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民國 108 年 2 月協議離婚。108 年 3 月 15 日乙女與丙男結婚,同年 10 月 1 日乙女生下一子丁。何人應被推定為丁之父親?
  • A 僅甲
  • B 僅丙
  • C 甲與丙
  • D 由乙女決定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算:法律為了保護子女地位,規定了一個「可能的受胎期間」(回推約六個月至十個月)。如果一個孩子出生的時間點,剛好讓這段「受胎區間」一部分落在前一段婚姻,另一部分落在後一段婚姻時,為了確保孩子一定有法律上的父親,法律對這兩位男性會分別做出什麼樣的法律假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 (C),這表示你對受胎期間與婚生推定的計算非常熟悉,基本功相當扎實。 受胎期間與重複婚生推定 依據民法第 1062 條規定,受胎期間是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第 302 日止。丁於 108 年 10 月 1 日出生,其受胎期間同時涵蓋了 108 年 2 月前(甲乙婚姻存續中)以及 108 年 3 月 15 日之後(乙丙婚姻存續中)。因此,依據民法第 1063 條,甲與丙同時都會被推定為丁的生父,產生法學上「重複婚生推定」的現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親子關係之成立與否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