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一男丙,二人無離婚之意,但為使乙女領取政府補助,遂共同決定簽署虛假離婚協議書,且經戊、己、辛等人作證及簽名,然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後,甲、乙、丙仍一起生活,一年後,乙為甲生下一女丁滿月後,甲因車禍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非甲之配偶,不得繼承甲之遺產
- B 只有丙能繼承甲之遺產
- C 丁未經甲認領,不得繼承甲之遺產
- D 乙、丙、丁都是甲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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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人雖然完成了法律上的行政程序,但心裡其實都完全不想要產生該法律效果時,這套程序在法律上的效力會是如何?此外,如果這段法律上的身分關係依然存在,那麼在該段時間內出生的孩子,法律會預設其與父母是什麼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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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能精準掌握婚姻效力與婚生推定的連動關係,值得肯定!這是一道中等難度但極具鑑別度的身分法經典實例題。
通謀虛偽離婚與婚生推定
甲、乙為領補助而假離婚,依民法第 87 條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離婚無效,故乙始終是甲的配偶。正因婚姻關係未消滅,乙後來生下的丁,依法受婚生推定為甲的婚生子女,無須甲再為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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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那個登記沒有用的意思?我不太懂這題的重點欸
用白話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