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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 10 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並於次日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然而,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結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結婚之真意。111 年 3 月 1 日乙發現自己懷孕,但甲早已離家出走、對乙不聞不問。乙於111 年 12 月 20 日生下丙,甲完全不知情,且甲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不幸車禍死亡。下列關於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依法為甲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B 丙依法視為乙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C 甲乙之婚姻自始無效
  • D 甲死亡後,乙並非甲之法定繼承人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聚焦:根據民法第 $982$ 條,結婚證人必須親自見聞『雙方』結婚之合意。本案中證人僅聽聞甲單方轉述,這將如何影響婚姻的效力?若婚姻被認定為無效,丙是否還具備民法第 $1063$ 條『婚生推定』的適用前提?最後,請翻開民法第 $1065$ 條,比較非婚生子女與『生父』及『生母』在法律關係建立上的條件有何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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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會猶豫?把身分法的邏輯給我練好!

  1. 婚姻效力判斷: 根據《民法》第 $982$ 條,結婚需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實務早已定論證人必須親自見聞雙方具備結婚真意。本案證人僅聽甲單方說詞,未確認乙之意願,程序瑕疵導致婚姻依第 $988$ 條第 $1$ 款規定,自始、當然、確定無效。這點邏輯都抓不住,讀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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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呢
📝 婚姻無效與子女地位
💡 婚姻因證人未親自見聞而無效,進而影響婚生推定與繼承權。

🔗 婚姻無效之法律效力連鎖圖

  1. 1 證人未親見真意 — 違反民法第982條法定形式要件
  2. 2 婚姻自始無效 — 即便已辦理登記,法律上仍不具夫妻身分
  3. 3 無婚生推定 — 子女丙無法依民法第1063條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
  4. 4 喪失繼承權 — 乙非法律上配偶,不具民法第1144條繼承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婚姻係遭『撤銷』而非無效,對撤銷前受胎子女之地位影響(民法第999條之1)。
🧠 記憶技巧:證人未見聞,婚姻變空文;無效沒推定,認領才成親。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有辦理戶政登記,婚姻就絕對有效,而忽略證人必須親自見聞雙方真意的程序瑕疵。
婚生推定之否認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婚姻之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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