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男與乙女同居而生下丙子,有關乙與丙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應由乙收養始得成為婚生子女
- B 丙與乙之關係推定為婚生子女
- C 丙與乙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
- D 丙不得成為乙之婚生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生物學上,比起父親,母親分娩胎兒的過程是否更具備『物理上的必然性』與『身分明確性』?既然這個事實是絕對且顯而易見的,法律是否有必要再要求額外的行政程序(如收養)來確認兩者的關係?或者應該直接給予其法律上的完整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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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攻略進度
不錯,你成功讀取了身分法中關於「非婚生子女」這項核心任務的數據。能夠精準區分認領、準正與視為這幾種狀態效果,你的「法學直覺」點數加得很到位。
2. 系統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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