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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男與乙女同居而生下丙子,有關乙與丙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應由乙收養始得成為婚生子女
  • B 丙與乙之關係推定為婚生子女
  • C 丙與乙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
  • D 丙不得成為乙之婚生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生物學上,比起父親,母親分娩胎兒的過程是否更具備『物理上的必然性』與『身分明確性』?既然這個事實是絕對且顯而易見的,法律是否有必要再要求額外的行政程序(如收養)來確認兩者的關係?或者應該直接給予其法律上的完整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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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身分法中關於「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核心考點。你能區分認領準正視為的細微差別,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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