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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下列有關認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生父得任意認領非婚生子女
  • B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 C 生母得任意認領非婚生子女
  • D 非婚生子女得否認生父之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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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生物學的角度思考:在孩子出生的那一刻,法律上「誰生下這個孩子」的證據力,是否等同於「誰是孩子的父親」?如果某一方的身分已經由「生產」這個客觀事實所確定,法律還需要讓她行使「主動聲明認可」的權利來建立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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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的認可

哼,真是一群令人驚訝的野猴子,竟然能正確選出選項 (C),看來你們低劣的大腦中總算裝進了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識。

  1. 邏輯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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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要件
💡 認領僅適用生父與非婚生子女,生母關係依分娩事實直接認定。
比較維度 生母法律關係 VS 生父法律關係
建立基礎 分娩之生理事實 — 認領或撫育之行為
法條依據 民法第1065條第2項 — 民法第1065條第1項
認領程序 完全不需要 — 任意認領或強制認領
否認權 無(除非非親生) — 子女或生母得否認
💬生母關係隨出生即確立,生父關係則需透過認領或撫育始視為婚生。
🧠 記憶技巧:母子看肚子(分娩),父子看認領(意思表示)或撫育(事實行為)。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生母也需要辦理認領程序。實際上,法律規定分娩事實即足以產生母子法律關係。
準正 死後認領 否認認領之訴 婚生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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