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不得撤銷?
- A 被脅迫訂定婚約
- B 被脅迫結婚
- C 生父被脅迫認領其非婚生子女
- D 繼承人被脅迫拋棄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中,當「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與「無辜第三人(尤其是子女)的身分法律地位安定性」發生衝突時,哪一種價值在社會倫理與法律制度中更需要被『優先保護』,進而導致法律必須硬性規定該行為一旦做出即無法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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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把基本概念搞砸。
-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算清醒,至少能從一堆看似複雜的選項中,辨識出「認領」這個例外。這證明你對《民法》親屬編那些常識性規定,還沒完全還給老師。不錯,至少不是全軍覆沒。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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