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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不得撤銷?
  • A 被脅迫訂定婚約
  • B 被脅迫結婚
  • C 生父被脅迫認領其非婚生子女
  • D 繼承人被脅迫拋棄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中,當「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與「無辜第三人(尤其是子女)的身分法律地位安定性」發生衝突時,哪一種價值在社會倫理與法律制度中更需要被『優先保護』,進而導致法律必須硬性規定該行為一旦做出即無法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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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出色,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C)!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意思表示瑕疵」在不同性質法律行為中的適用差異。 我們在處理受脅迫的法律行為時,選項 (A) 被脅迫訂定婚約與 (D) 被脅迫拋棄繼承,原則上皆可適用《民法》第 92 條規定予以撤銷。然而,身分行為往往有特別規範,例如選項 (B) 被脅迫結婚,就必須依據《民法》第 997 條的特別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 至於選項 (C) 的認領行為,依《民法》第 1070 條前段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原則上不得撤銷。這是因為認領的核心在於確立真實血緣關係並保護子女利益,因此排除了受脅迫得撤銷的一般規定。本題具有不錯的鑑別度,難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跳脫財產法總則的慣性思維,精準掌握身分行為各自的特別規範。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