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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下列行為,何者無庸向法院為之,即生效力?
  • A 甲被乙詐欺結婚,甲於發現詐欺後,擬撤銷婚姻
  • B 甲夫乙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協議由乙妻任之
  • C 四十歲之甲,擬收養十歲之乙
  • D 甲之母死亡,留下巨額債務,甲擬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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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身分法的法律行為中,有些行為涉及身分關係的重大變動或公共利益,法律明文規定必須透過「法院裁判」或「裁定」程序(例如收養或拋棄繼承)始能生效。請同學思考: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若法律行為屬於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透過「協議」來約定的事項,是否仍必然需要向法院為之方能生效?請從選項中辨識出,哪一項屬於當事人合意即可、無需司法介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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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民法基本功

同學表現優異!這題你精準辨識了民法中「身分行為」是否須經法院介入的差別,顯示你對法律程序的生效要件有很清晰的理解。

  1. 核心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身分行為之生效要件
💡 辨識身分與繼承行為中,何者須經法院介入(裁定/判決)始生效力。
比較維度 需經法院介入之行為 VS 無庸向法院之行為
法條依據 民法997、1079、1174 民法1050、1055
生效關鍵 法院判決、裁定或通知 當事人協議、戶政登記
具體行為 撤銷婚姻、收養、拋棄繼承 協議離婚、協議監護
💬涉及公益或強烈保護弱勢性質(如收養、拋棄繼承)之行為,多需法院監管。
🧠 記憶技巧:撤、收、拋,法院跑;協議定,自己搞。
⚠️ 常見陷阱:易誤認「拋棄繼承」僅需對其他繼承人聲明或寫切結書即生效;實則必須「書面向法院」為之始生效力。
收養認可之效力 拋棄繼承之知悉起算點 監護權酌定之最佳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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