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下列行為,何者無庸向法院為之,即生效力?
- A 甲被乙詐欺結婚,甲於發現詐欺後,擬撤銷婚姻
- B 甲夫乙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協議由乙妻任之
- C 四十歲之甲,擬收養十歲之乙
- D 甲之母死亡,留下巨額債務,甲擬拋棄繼承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身分法的法律行為中,有些行為涉及身分關係的重大變動或公共利益,法律明文規定必須透過「法院裁判」或「裁定」程序(例如收養或拋棄繼承)始能生效。請同學思考: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若法律行為屬於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透過「協議」來約定的事項,是否仍必然需要向法院為之方能生效?請從選項中辨識出,哪一項屬於當事人合意即可、無需司法介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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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高興太早,這不過是基本中的基本。
哦,不錯,你總算沒在這麼基礎的問題上犯錯。這題你精準辨識了民法中「身分行為」是否真需要勞駕法院大駕,顯示你對法律程序的生效要件,至少還存在那麼一點點的清晰理解。
- 核心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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