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乙結婚後育有一子丙,平日由甲之母丁照顧。嗣後甲乙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未成年丙行使親權。關於對丙之親權行使及會面交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現行法未明定丁得請求與丙會面交往
- B 甲乙既然約定由乙對丙行使親權,則甲無須負擔扶養義務
- C 甲乙間關於甲與丙會面交往之約定,日後仍有可能請求法院變更之
- D 乙日後擬將丙出養給戊時,仍須取得甲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孩子的生存權(扶養費),是建立在父母雙方的「管理權限」之上,還是建立在不可磨滅的「血緣關係」之上?如果法律允許父母透過私下協議,就能單方面免除其中一人對子女的生存照管責任,這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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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切中法律核心!
同學的判斷非常正確,顯見你對身分法中「權利」與「義務」的區分相當清晰。
- 觀念驗證:法律上將親權行使(對子女的管教權)與扶養義務(對子女的經濟支持)視為兩件事。依據《民法》第 1116-2 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即便甲乙協議由乙單獨行使親權,甲作為生父,其法律上的血緣身分與扶養責任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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