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乙結婚後育有一子丙,平日由甲之母丁照顧。嗣後甲乙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未成年丙行使親權。關於對丙之親權行使及會面交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現行法未明定丁得請求與丙會面交往
- B 甲乙既然約定由乙對丙行使親權,則甲無須負擔扶養義務
- C 甲乙間關於甲與丙會面交往之約定,日後仍有可能請求法院變更之
- D 乙日後擬將丙出養給戊時,仍須取得甲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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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孩子的生存權(扶養費),是建立在父母雙方的「管理權限」之上,還是建立在不可磨滅的「血緣關係」之上?如果法律允許父母透過私下協議,就能單方面免除其中一人對子女的生存照管責任,這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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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選項 (B) 為錯誤,顯見你對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Duty of support)與親權(Parental rights)**之分離原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親屬法中極為重要的基本觀念:依據《民法》第 1116 條之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即便甲未行使親權,其法律上的扶養責任依然存在,絕非因親權歸乙而豁免。
親權與會面交往的法律變動性
在法律實務上,離婚後的親子關係並非一成不變。關於選項 (C),依據**《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但書**規定,若原約定的會面交往方式有妨害子女利益之虞,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這體現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此外,選項 (D) 涉及《民法》第 1076 條之 1,明定子女被收養時應經父母同意,即便甲不具親權,其身為生父的同意權在原則上仍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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